全国总工会9日建议全国人大将“欠薪罪”写入,对欠薪逃匿等恶劣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也疾呼,对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的企业予以严惩,遏制类似事件发生。(3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
欠薪是一个沉痛的话题。这样说,是因为欠薪已成为一个痼疾。所谓:年年欠薪年年讨,年年讨薪年年欠,如此恶性循环。一边是农民工为了“讨薪”,在寒风中苦苦守候;一边是为了“逃薪”,老板和农民工玩起了“躲猫猫”。
农民工讨薪的境况越来越艰难,有的跳楼、爬塔桥,有的绝食、喝农药……可谓怪招百出,可人家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不给钱。许多农民工拼死拼活地干,为的是养家糊口,那些工资可能就是孩子读书的生活费,老人治病的医药费,甚至是全家人赖以生存的口粮钱。
为什么那些老板敢如此拖欠工资,在我看来,就是没有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或法规,对那些恶意拖欠户,无法拿出“尺子”来衡量。恶意拖欠工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也对农民工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其危害不亚于盗窃、诈骗等刑法犯罪。既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引发了不少群体性事件,是构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治理欠薪问题至今步履维艰,最重要的还是对欠薪者的处理较轻,连“伤筋伤骨”的程度都没有达到。如果让恶意欠薪者遭受牢狱之苦,我想那些无良老板在拖欠员工工资时能不考虑后果吗?如果今后《刑法》中真有了“欠薪罪”,对治理欠薪就有法可依了。
目前《劳动法》对拖欠工资的行为仅规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刑法》第五章“”中有项罪名,但没有一项罪名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不法经营者熟知法律的惩戒底线,对拖欠工资满不在乎,甚至转移财产,想方设法逃避和阻挠执法行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职工非法占有企业财产达到万元就构成犯罪,企业拖欠工资实际上是侵占了劳动者私有财产,而且数额动辄达几十万、上百万,乃至上千万元,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强烈的反差现象,暴露出法律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缺位。
因此,不仅要将“欠薪罪”写入刑法,还要规定欠多少薪就要判多少年刑,并对恶意欠薪者强制采取高额赔偿,赔偿额在所欠薪资的5倍至100倍,让他们知道,一旦欠薪,就有倾家荡产的风险,才能让欠薪者不敢欠薪。
可以说,恶意拖欠工资是我们社会的一个“结”。这样的“结”,只有通过立法,严格执法,对欠薪者严惩,才可以解开。
无疑,在刑法中增设“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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