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轻轻不学好,竟合谋深夜持刀抢劫过路人,两次行劫仅获价值不到300元的财物,依法犯。因其有自首情节获从轻处罚。
22岁的男青年唐某是田东县祥周镇甘莲村人。2009年5月中旬,唐某与朋友刘某(在逃)密谋到田阳县城抢劫。5月20日23时许,唐某开摩托车搭刘某窜到田阳县公路局小区岔路口等待过往路人。当看见一妇女走过来,刘某手持一把砍刀对她进行威胁,抢走其套在手腕上的一只小手包(内有价值110元的手机一部),然后坐上在旁边接应的唐某的摩托车离去。
第一次仅抢得一部手机,两人觉得获利太少,决定再次作案。第6天23时许,唐某和刘某邀上阿才(在逃)窜到田阳县田州镇田州大桥桃花园酒家附近,由唐某启动摩托车在旁接应,刘某和阿才下车抢走一过往男子的腰包和钱包,被害人追上欲夺回,见刘某拿出一把砍刀威胁,无奈看着他们坐车逃走。这次他们共抢得现金130元和价值55元的财物。
遭抢劫的男子当即报警。公安民警出动追捕,但未能抓到唐某等人。第4天,唐某在路上行走时被民警盘问,他以为早已被“盯”上,便主动交代抢劫的犯罪事实。
日前,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但其犯罪行为尚未被公安民警发觉,即主动交代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犯抢劫罪依法判处唐某3年2个月, 并处2000元,责令其退赔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295元。
★法理评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历来是严惩。而且规定只要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要负刑事责任,不论是否抢得财物及抢得多少均依法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唐某等人合谋后,两次对过路行人实施抢劫,虽抢得的财物总数价值仅295元,依法也构成了抢劫罪。只是唐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才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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