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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膜”案件遭遇法律尴尬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法律的尴尬

  记者:有人对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作了抽样调查,涉及范围从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杀死17名少年)、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杨新海流窜杀人案(26起杀死67人)、宫润伯变态杀人案(杀死6名佳木斯儿童)、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杀死12人伤5人)到邱兴华案(杀死11人),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

  而您的案件的当事人在梁某被枪毙后,还能从校方获得1.5万的赔偿,您是否认为这个判决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一种超越呢?

  张树国:我内心很明白,这个判决,纯属来之不易;如果接连打二审,也许连这个结果都会改变(深圳已有同样案件一审判赢而二审改判的先例)。因为它毕竟是建立在对现有法律法规上的一种突破性尝试。也正基于此,我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放弃上诉;严格地讲,甚至更多的是我在说服受害人不要再进行上诉。

  从某种角度看,案发后学校曾赔过一些钱,法官完全可以说学校本身没钱,不是盈利单位;且在案发后已主动支付过赔偿并以此判驳。如果做出这样一份判决,你也没有办法!而相反,他支持了这1.5万元,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审法院还是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倾向于对受害人进行保护的。

  好在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学校,他要不是老师呢?他无业怎么办?不就没有任何渠道了吗?不要说1.5万元,1.5元都拿不到。

  义务教育,学校怎么办?哪有钱?关张啊!这是中国司法制度造成的。我非常痛苦,本来可以让加害人承担一部分,却非要等着判决找学校来赔偿,这是现有制度造成的。

  记者: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您将处女膜当物质的诉求,您是否感到很尴尬呢?

  张树国:“处女膜”案件的尴尬,是法律的尴尬。将处女膜当作物质的确很勉强也很无奈;这个尴尬不是我个人的尴尬而是源于法律的尴尬。我这么做,完全是由于中国在诉讼赔偿范围上立法和司法的缺失造成的。它显露的不是我个人的问题,而凸显的是法律的空白。我提出比较罕见的赔偿请求,根本目的是希望借此推动法条修改,让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补偿与抚慰。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并且这方面的判例也相当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却否定了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赔偿的可能性。

  这就造成了一个非常荒唐的状况: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在民事侵权之外增加了刑事犯罪的因素,受害人的权益反而得不到赔偿和保护了。

  强奸案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所面临的司法障碍,给立法机关提了一个醒,应当正视被害人要求精神赔偿的强烈愿望,尽快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赔偿范围,以免受害人遭受二次损害。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法律瓶颈,法律界的讨论早已有之,相关性的修改建议并不鲜见。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提出最多的一种意见。

  ■必须改变八成以上受害人得不到赔偿

  记者:从某种角度说,如果不是您做代理,这个案件的结果可能不是这样。从这点看,我认为这个判决“不正常”,因为它只能是个案而不是制度。这个观点您同意吗?

  张树国:就算案子完了,我决不算完——针对刑事受害人保护问题,我将用另外途径,呼吁这件事情,来促进有关立法司法机关去尽可能完善相关程序和制度——比如说,以政协常委身份和其他献言献策的渠道,以案说法,提出议案。

  近年来每年两会,都会有代表和委员就刑事受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奔走呼告,这说明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家已经形成共识。作为同行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彭雪枫代表又再次呼吁,并且认为这项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我曾经看到一组数字: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均为40%-50%。那么即使不算已经破案的,我国每年有大约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

  以2004年为例,全国进入诉讼的刑事死亡案是2.4万余件,刑事伤害案是14.8万余件。前后相加,除了那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受害人外,每年可能至少有上百万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一句话:80%以上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

  我国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补助和救济之所以一直处于比较无奈的境地,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济补偿制度。而这项制度早在二战以后,就在新西兰和欧美国家建立,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并设立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通过政府拨款或慈善募捐等形式,设立一项基金,对暴力犯罪的受害人进行救济。说得通俗点,就是由国家替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人给受害人以相应的赔偿。既让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而这些刑事受害人所受到的不仅是身体伤害,精神创伤亦苦不堪言。被害人如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还会加剧其复仇心理,也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当前,我国涉法涉诉上访形势严峻,其中被害方上访所占比例较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本院管辖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3769件,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1234件,占32.9%;2006年,受理此类案件4740件,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1772件,占37.38%。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是从源头上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现实需要。

  我建议,通过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专项基金,基金以国家财政预算为主要来源,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同时还可以从罚金、罚没财产、监狱服刑人的劳动收入、法院的诉讼费和社会捐助等渠道吸纳部分资金。

  另外,我还可通过申报渠道,通过中华全国律协及其他可以参与《》修改的机构和老师,去推动或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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