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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50万“乐助款”帮人判缓刑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浙江乐清的陈东晓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羁押275天”。她的婆婆涉嫌非法集资。其间,她的父母与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达成协议:为了能使陈获得最轻处罚,自愿捐50万元“乐助款”,如未被判,50万元退回。

  ■事件

  为缓刑签乐助协议

  据陈东晓说,婆婆因涉嫌非法集资(已另案处理)被抓,因特定的亲情关系,乐清市处置办指令乐清市公安局以陈东晓曾于2007年2月份向朋友、同事共3人借款390万元的事实为由羁押,“羁押从2008年3月10日起,长达275天之久。 ”

  其间,乐清市处置办与陈东晓的父母达成协议:为了能使陈东晓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的父母自愿拿出50万元“乐助款”,帮助解决债权人的困难,这样,陈东晓会被判缓刑,如未被判缓刑,50万元“乐助款”完璧归赵。这份协议被陈东晓认定为父母不懂法并爱女心切下的 “无奈选择”,是被“变相敲诈”。

  就在存入50万元的当天,即2008年12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东晓3年缓刑3年。

  中院撤销刑事判决

  陈东晓被释放后坚信自己无罪并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并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同意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据陈称,羁押她受到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陈东晓强调,自己借用同事、朋友的390万元在案发前已全部还给了债权人。 “我没有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没有危害社会,跟婆婆的案件没有任何关联,是无辜的,乐清市处置办采取的是株连九族的做法,我要求退回被暂扣的70万元和50万元‘乐助款’,并重审案件还我清白。 ”

  协议照片网上疯传

  记者搜索发现,类似内容的帖文今年2月份就频繁出现在各论坛。直至最近一篇冠有新名词“乐助款”并配发大量图片的帖子出现。帖子最终经网民总结、梳理后“定稿”,并被疯狂转载。

  发帖人共上传了8张图片,包括:乐助协议书、50万元乐助款的存款回单、乐清市处置办收到乐助款的证明、温州市中院的、乐清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及陈东晓要求 “获得公道”的报告。图片均盖有当事部门公章或有当事人的手印。

  协议书显示,作为乙方的陈加敏(陈东晓父亲)、杨碎兰(陈东晓母亲)愿意乐助高秋荷(陈东晓婆婆)、包建署(陈东晓丈夫的弟弟)、包建永(陈东晓丈夫)、陈东晓债权人解决部分债务,一次性乐助50万元现金。

  而乐清市处置办在给陈加敏开具的一份关于“收到你乐助的50万元乐助款”的证明中承诺,“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则50万元乐助款由我办负责退回”。

  ■政府

  “本来不要但他们一定要给”

  据乐清市警方介绍,“高秋荷案”非常复杂,牵涉100多名债权人,高秋荷一家4人被判刑,涉案值1.8亿元,案发后还有1.1亿元没偿还。

  乐清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50万元乐助款是陈东晓父母自愿给的,“市政府本来不要,但他们一定要给”。同时还表示,即便给了乐助款,若法律不允许,也是判不了缓刑的。

  乐清市处置办主任张守奎也表示,“鉴于此情况属于主动赞助,且陈父态度比较诚恳,我们就同意先收下50万元,收到这笔钱后再将这50万元打到乐清市柳市镇处置办的专门账户里。 ”乐清市柳市镇处置办张主任证明:“我们专用账户收到50万元后,立刻把钱发到了债权人的手中。 ”

  而乐清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瞿维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上流传的帖子内容并不全面,并表示“乐助款”的提法确实不准确,某大学法律教授认为这应该叫做“退赃款”。

  ■网民

  称“交换”践踏法律

  目前,该帖已在猫扑论坛、天涯论坛等各大网络社区流传。这一协议被网民理解为“花钱捞人”和“公权力对法律赤裸裸的践踏,是一种交换”,并称网络再次诞生荒唐的新名词——“乐助款”。

  针对“乐助款”的协议,有网民分析认为,“所谓乐助款,究其本质,就是以法律为载体的交换形式,有公权力干预司法、践踏法律之嫌。 ”

  质疑处置办作用

  在接受采访时,陈东晓说:“我知道,一直是处置办在左右这件事。 ”

  据乐清市处置办主任张守奎介绍,处置办是3年前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主要是为了处理非法集资,负责调解因非法集资产生的债权纠纷,没有行政处罚权利。

  “财命相连。债权人拿不到钱,极有可能发生命案,甚至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乐清市处置办主任张守奎称,“我们主要的做法就是‘追讨为先’。 ”

  有网民认为,这种临时机构的好处是集中力量办事,但坏处是事后无处追责,“看似大家负责,实际大家都不负责。而且这种机构很容易引起司法紊乱,容易出现小组领导的意见替代司法意见和程序的现象。 ”网民建议,“乐清市政府应该接受网络民意的批评,查清事实,有错就纠,依法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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