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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遭争议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钓鱼执法”几乎已经成为了网民倾注集体愤怒的怨府。网民的怨气缘自上海孙中界、张晖等“黑车案件”。此案如不进一步启动调查程序,未发现新的证据,只能理解为有关线人恶意栽赃、蓄意谋财。

  通常情况下,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应分级管理。我国只对严重违法并上升到犯罪高度的行为才适用刑事诉讼,而对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一般不适用刑事诉讼的措施。行政诉讼法对于一般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了执法主体的行为,因此,“钓鱼执法”一般是违法、无效的。但是,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所使用“钓鱼执法”一词,与真正学理意义上的“钓鱼执法”大相径庭,后者实为提供机会的诱惑取证,依法理当允许节制使用。

  首先,对行政执法的诱惑取证程序应具体对待,适度允许。境外有时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不大,往往允许用线人卧底取证,甚至为其违法犯罪提供机会,以便取证、打击违法犯罪。如香港所谓的“放蛇”等。特别是对于日益难以侦查的案件,所谓线人等措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宜全盘否定。

  其次,对行政执法的诱惑取证程序应严格限制和规范,健全法制。无论是在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我国目前均无对应的立法规范其“钓鱼”行为,只在司法解释中否定了行政执法中该行为的证据效力,但在诉讼策略上,实践中可依法作为线索转换为证据合法使用,但毕竟多有不便。故宜适度放开部分案件取证措施,完善相应立法,及时弥补缺环。

  具体而言,关于执法理念,人民国家在执法和司法中,应当以慈母般的情怀,秉持对人民教化为先、谦抑为怀的理念,反对不教而诛、力戒冤假错案,不得已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此,需要诸多法律规范。例如,关于适用范围,诱惑取证只能用于具有相当隐蔽性难以收集证据的无直接受害人案件,有相当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重大社会管理顽症案件,使其负面影响范围力求最小。如侵犯知识产权、卖淫嫖娼、黑车等。关于适用对象,应明确规定诱惑取证的许可基准、申请程序和实施。概言之,其对象必须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需要诱惑取证的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或者有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倾向的人,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关于行为方式,诱惑取证要适度,不得违背司法公正的基石,不得超越其伦理道德的底线。关于违法后果,可考虑三点:一是其所得证据能否采用,二是被诱惑者该不该承担责任,三是实施者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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