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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互动获得实质进展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建立了制度化的合作平台,促使在共同打击犯罪的具体措施上进一步得到提升,涉及两岸的诉讼案件也有了正式管道可提供协助

  随着两岸社会交流和经贸互动的频密,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及犯罪样态,两岸之间的跨境犯罪也日趋增多,凸显两岸进行共同打击犯罪协商并正式签署文本的急迫性与必要性。根据台“陆委会”4月的民调显示,对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议题,有高达79.6%的民众认为,两岸应该尽快进行协商并且签署协议,以解决司法

  侦查和人犯遣返的问题。在此背景下,第三次“陈江会”2009年4月26日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在共同打击犯罪方面,将长期以来两岸治安机关间协助缉捕以及遣返人犯的个案协处现状,予以制度化,并在“全面合作,重点打击”原则下,共同合作防制各类不法犯罪,并重点打击超界、跨境蔓延的电信诈欺、经济犯罪、毒品走私、人口贩运等犯罪,确保两岸民众的财产安全。在司法互助方面,透过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人道探视、罪犯接返等方式,建构两岸民、刑事司法互助机制,以利进行犯罪的侦办、与审判,提供共同打击犯罪整体一贯的刑事互助机制;并在民事裁判相互认可与,完整保障民众诉讼权益。“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代表两岸联手打击犯罪的机制已经形成,将就两岸人民关切的重大犯罪,加强打击力度,促使双方治安机关在共同打击犯罪的具体措施上进一步提升;对于涉及两岸的诉讼案件,也可通过正式管道提供协助,有利司法机关顺利完成相关程序。

  据台“刑事局”统计资料显示,至2008年底,台湾方面函请海基会洽转大陆相关单位协缉的通缉犯只有767人,经大陆缉获执行遣返373人;今年4月到12月15日,两岸警方合作就达221人,台湾占154人、大陆67人,涉及的案件最多为诈骗,其次为毒品,再次为绑架案。两岸8月17日首次合作打击跨境诈欺犯罪,侦破以大陆广州为诈骗范围、台中地区为诈骗基地、泰国为赃款洗钱中心的国际新型诈骗集团,也为目前台湾地区民众向大陆地区民众诈骗规模最大的集团,台湾方面一共逮捕35名嫌犯。经过两岸警方长达4个月合作侦查,11月6日破获4大诈骗集团,涉及辽宁、福建、浙江、广东、广西等多个省区,诈骗台湾及大陆民众,为少见的复合型诈欺犯罪集团。经过两岸警方进行情资交换,大陆警方11月30日破获一起横跨两岸的特大电信诈骗案,诈骗集团利用网络电话进行远程诈骗,在陕西西安落网的嫌犯中有20名台湾人,其中18人负责打电话行骗。

  据“陆委会”统计资料显示,1到10月份,遣返大陆人士4次,201人。目前“移民署”在宜兰、新竹及南投收容所收容的大陆偷渡犯仅剩45人,都是涉及司法案件尚未结案者,无法立即遣返。在遣返重大罪犯方面,大陆方面先后在4月30日及6月5日,遣返涉嫌10年前枪击“检察官”的要犯黄上丰和今年3月在高雄犯下杀人案逃到大陆的许秧荣,9月28日两岸警方也依协议,由台湾“刑事局”派人前往西安,循“直航”方式接返诈欺犯刘某;11月6日,在两岸红十字会见证下,台湾方面遣返杀人犯王某及诈欺犯游某。另外,前大陆金钱豹餐厅陶姓台商遭绑案,主嫌在台湾绑人,得款后潜逃大陆,日前也在两岸警方联手下,同步逮捕两岸涉案人。

  平台运作尚待一定磨合

  因为人犯遣返须遵守“双方可罚原则”,也就是在双方境内都有犯罪行为,才构成遣返要件。在台湾犯下掏空、背信案的大老板,跑到大陆后,一般不会像诈欺、绑架集团多会重复犯案,这也是经济犯遣返成效尚无突破的原因之一

  由于两岸存在的现实差异,合作平台的成形到真正的运作,需要一定的磨合。台湾地区1992年7月通过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即两岸关系条例)”,同年9月公布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实施细则”。“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1994年4月18日修正的“两岸关系例”第74条,增加了第三项:“前二项规定,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申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始适用之。”表明台湾地区处理两岸司法协助事务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和互惠原则,对大陆法院的调解书持不认可态度。而在大陆方面,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与判决则具有相同效力。而且,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0号批复实施后,已明确将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列入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范围。但对此,台湾地区缺少积极的回应。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4条第2项规定的共同打击犯罪合作范围,已将侵占、背信、诈骗、洗钱经济犯罪,明列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因为人犯遣返须遵守“双方可罚原则”,也就是在双方境内都有犯罪行为,才构成遣返要件,常常是在台湾犯下掏空、背信案的大老板,跑到大陆后,一般不会像诈欺、绑架集团多会重复犯案,这是经济犯遣返成效尚无突破的原因之一。

  同时,因为本协议是在现行法律规范基础下架构合作与互助的协议内容,所以双方都在符合现行法律基础上执行协议内容。如台湾方面,有关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民事裁判与仲裁判断的认可与执行,“两岸关系条例”第8条及第74条已有明文,司法及治安机关可依“民事诉讼法”、“”、“警察职权行使法”、“移民法”、“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人口贩运防制法”、“洗钱防制法及相关法规”,执行协议有关事项。但两岸司法互助牵涉部门庞杂,台湾方面包括“法务部”、“司法院”、“警政署”、“金管会”等,大陆方面则有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作为联系主体,许多细节执行事项仍需时间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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