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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成谎言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明星代言一直问题频现,但2009年11月,这一问题连珠般爆发,从赵忠祥到候耀华,一批名人先后跌入代言门,以至于200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条新规则,即《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率先向药物和保健品领域的不规范代言问责。

  这已是我国法律法规今年第三次对明星代言连带责任问题作出回应。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首次提出“明星连带责任”一项。

  今年8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代言食品的明星对食品质量出现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正在起草的我国《广告法》修改建议稿也提出,明星、名人等也应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

  相关法律接二连三的修订,缘于近期屡见报端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事件。既有因“三鹿毒奶粉”事件被扯出的邓捷、倪萍等人,也有因接拍十条违法广告而被网友戏称为“侯药华”的侯耀华,随后,赵忠祥也因虚假代言被有关机构点名批评。而这,只是明星虚假代言的冰山一角。

  相声演员侯耀华不夸张就不叫广告。我现在有一点想不通,为什么不处罚电视台,他们播这广告可比我们挣得多得多。

  演员张春要合理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比方说一个药品广告首先要有药检部门的报告和有关部门的批准,电视台才能播放,这样就可以杜绝虚假广告,不能等到出事了,有关部门才乱扣帽子掩盖自己的错误。

  北方新闻网制作和播放虚假广告的厂商、媒体当然不能逃避责任,但有些明星作为事实上的代言人,实在是高,东窗事发后急不可待地撇清自己,甚至把消费者受骗归咎于自身“偏听偏信”,大有“我拿钱我骗人不怪我,怪你自己不长眼”的无赖相。

  东北新闻网明星们在代言广告的时候,不应该只考虑到自己的经济收益,更应该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考虑到社会的利益。

  《辽宁日报》修改《广告法》,以增添对明星责任的追究固然很有必要,但在追究明星责任的同时,对于那些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单位同样应当追究责任。只有靠规范的制度与法律法规来约束,才能让虚假广告失去生存的土壤,才能约束名人不再乱当推销员,也才能让侯先生这类人不再嘴硬。

  《竞争力》明星虚假代言只是这一系列事件的表象,真正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还是产品质量与市场准入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明星本身的影响力决定了他们必然会成为公众舆论的聚焦点,但不能因此成为监管部门失职的挡箭牌。

  附:国外明星代言法规与

  明星为企业或产品代言,在欧美等国家也很普遍,但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却很少,究其原因,离不开国外法律的严格监督。

  例如美国的《广告法》中就明确规定,名人广告属于“证言广告”或“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或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予以重罚。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七条与美国类似,广告相关信息如涉嫌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明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但严管之下,仍有明星掉进代言门。

  法国演员兼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尔曾代言镀金戒指,声称戴了戒指30天后会有好运,之后遭遇多起,最终被判7天监禁。

  著名影星克鲁兹曾代言欧莱雅的一款睫毛膏,被英国广告监管部门指责造假,因为克鲁兹在广告中使用了假睫毛,令消费者误认为这种睫毛膏可以令睫毛伸长而遭受重金处罚。

  好莱坞明星雪儿因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同时也使得自身的声誉和事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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