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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所名称管理法 规定不得使用“律师集团”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新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95年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新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构成和命名规则,调整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命名方式,取消了目前在名称中使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的不规范做法,建立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使用与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

  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司法部制定了新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同时司法部表示律所名称不得使用“律师集团”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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