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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双龙酒店殴打记者案宣判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对于安徽电视台提出陈发水、曹一平、陈发清与王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犯的意见,现有证据不足,在赔偿方面,法院判决陈发水、曹一平、陈发清赔偿被害人齐某各项损失77464元,王超赔偿安徽电视台摄像器材等各项损失25541元。

  中安在线12月11日讯(记者:黄娜娜,实习生:陶沅馨)12月10日下午,肥东双龙大酒店董事长、总经理陈发清等人殴打记者一案在肥东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发水、曹一平、陈发清犯故意被判刑3年,保安王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5年,同时陈发水、曹一平、陈发清赔偿被害人齐某各项损失77464元,王超赔偿安徽电视台摄像器材等各项损失25541元。

  记者采访遭拒被打轻伤

  10月7日下午左右,安徽电视台两名记者齐某和陈某来到双龙大酒店采访了解一起食物中毒的事件。当记者正在采访大堂经理王某时,被告人曹一平和陈发清从酒店二楼下来,阻止齐某和陈某采访,并要求记者出示记者证。为此双方发生口角,之后陈发清、曹一平伙同刚回到酒店的被告人陈发水共同对齐某进行殴打,致使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和右髌骨骨折。经鉴定,齐某的伤情为轻伤。保安王超将记者进行采访的摄像机拿到酒店锅炉房里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摄像器材价值25541元。酒店三名“一把手”共同犯罪领刑3年

  在11月10日的庭审中,对于肥东县检察院的,安徽电视台和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质疑,认为在整个事件中陈发清起着主导和教唆作用的应该是,不应该列为第三被告人。肥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发水、曹一平、陈发清为阻止记者采访,共同对记者殴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中,三人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地位不分主从,属于共同犯罪,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于安徽电视台提出陈发水、曹一平、陈发清与王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犯的意见,现有证据不足,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决陈发水、曹一平、陈发清赔偿被害人齐某各项损失77464元,王超赔偿安徽电视台摄像器材等各项损失25541元。

  保安被判刑5年称不服判决

  王超故意损坏他人价值25541元财物,且其曾经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5年。当法官宣读到此时,全场一片哗然。

  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王超当庭表示:我不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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