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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尖山铁矿垮塌滑坡事故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人民网太原12月13日电 (记者 伍彧彧) 12月11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了解到,国务院日前对《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认定“8·1”尖山铁矿排土场垮塌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并对37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8月1日凌晨0时15分,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1632平台外侧约30米处发生大面积下沉,之后排土场产生垮塌、滑坡。在排土场垮塌滑体的压力作用下,推挤了黄土山梁土体产生向下移动,从而推垮并掩埋了仅距寺沟旧村黄土山梁坡脚50米处的部分房屋,造成4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3080.23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国务院批准,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国务院在《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认定“8·1”尖山铁矿排土场垮塌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暴露出尖山铁矿及其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建设,违法生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落实,对矿区违规扒渣捡矿活动清理不彻底,对违反“三同时”规定失察等问题。

  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37名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以及对闫确娃、范建良等13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原矿长、党委书记闫确娃4年,原副矿长王建中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原总工程师臧龙有期徒刑3年,原工艺质量科科长任建国有期徒刑3年,原规划管理科科长王海林有期徒刑3年,原工艺质量科采矿组专业负责人赵国成有期徒刑3年、3年。

  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娄烦县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原任娄烦县马家庄乡党委书记)范建良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娄烦县米峪镇乡原党委书记(原任娄烦县马家庄乡乡长)王珠峰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原副主任穆辑松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篦子沟矿原副矿长陈昌有免予刑事处罚,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尖山派出所原副所长(主持工作)陈金柱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娄烦县公安局马家庄派出所原副所长(主持工作)段晋文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2个月,娄烦县信访局原局长李国军免予刑事处罚。

  给予太钢集团董事长李晓波、太钢集团总经理胡玉亭、尖山铁矿筑排作业区主管侯效伟、山西省娄烦县时任县委书记魏民、娄烦县县长张秀武、太原市煤炭局副局长席金生等24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依法对尖山铁矿处以5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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