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事动态 >
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负刑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中广网北京12月16日消息(记者张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时40分报道,从今天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开始施行。

  本《解释》共有八条,七个重点。主要是明确规定了伪造一张信用卡即可构成犯罪,进一步细化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规定,也就是将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和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而申领信用卡的行为也包括了进去。第三是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一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明确了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明确了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其中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就属于数额较大范围。

  本《解释》还公布了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是经发卡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数额超过1万元便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另外,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者以处罚,那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pos机等方法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将以信用卡定罪处罚。

  针对这个问题,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