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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房内偷财物要追究刑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本报讯(省检 刘德华 张晓源 记者 曹晓乐)近日,省公检法联合制定的《关于“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办理有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正式施行。

  意见指出,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农村村组基层组织人员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人员,在地震灾区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发放救灾救济款物,管理、发放恢复重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及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协助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恢复灾区房屋重建和灾区房屋维修工作,均属于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类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恢复重建的公共财物,挪用灾后恢复重建有关专项款物归个人使用,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规定,进入灾区临时居住的帐篷、简易房或者板房内抢劫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入户抢劫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抢劫灾后恢复重建物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政府受灾群众安置区(点)、灾区板房集中区内的公私财物,以及盗窃政府限制或禁止进入的封城区内或极重地震点内的公私财物,盗窃犯罪“数额较大”以7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数额巨大”标准为7000元以上。盗窃灾区残疾人、孤寡老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接近上述“数额较大”标准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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