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日,眉山市家有千万资产的富姐王玲雇凶枪杀情人袁仲,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此案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近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玲犯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50万元。其他6名涉案人员中,3人死刑,1人死缓,2人无期徒刑。法院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多万元。
据悉,重审后,王玲等被告均不服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千万富姐雇凶枪杀情人
2005年,拥有千万资产的眉山富姐王玲与本案被害人之一的乐山市五通桥区男子袁仲同居。因袁迟迟不与妻子离婚,常常向王玲索要巨款,且时常打骂王玲,王玲逐渐心生怨恨。2006年3月,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男子李强在了解到王、袁二人关系后,向王玲提出杀死袁仲的想法,王玲同意后出资6万余元为李强购买了轿车等作案工具,同时拿出2万元作为办事经费。3月底,李强邀约张志强、黄旭文(已死亡)前往五通桥寻找袁仲未果。同年4月2日,李强等人携带枪支来到眉山,当日23时10分许,在眉山市区找到袁仲后将其当场打死,三人随后逃往成都。事后,王玲给了李强12万元现金以表感谢。经法医鉴定,袁仲系受枪击而死。
王玲落网后,警方不仅查出了王玲此前的非法经营柴油的行为,还牵出了李强、张志强等本案的其余6名被告人。经查,2005年8月,李强、张志强、廖志方3人将冯某杀成重伤。当月,扁巍花钱雇李强、张志强、余洋、廖志方等人将高某杀死,并盗得高某随身的1万多元进行消费。2006年4月,枪杀袁仲后,李强、张志强担心共同作案的黄旭文口风不紧,怕事情暴露遂将其杀害。此外,几名被告人还犯下了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罪行。
上诉后发回重审仍判为死缓
2007年7月3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玲死缓,其他6名涉案人员中,3人死刑,1人死缓,2人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作出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怀恭等和被告人王玲、余洋、扁巍、毛森彬均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8年7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675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玲在与其同居男友袁仲发生纠纷后产生不满,在被告人李强的唆使下产生杀人之念,雇请李强杀死袁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玲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余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罪行,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玲犯故意杀人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中,李强、张志强、余洋三人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廖志方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扁巍和毛森彬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同时判决被告人扁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培先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3168.7元;判决被告人王玲、李强、张志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怀恭(袁仲的母亲)等人经济损失共计204488.50元。
由于此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经生效,而死者袁仲的家人还未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昨日,死者袁仲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福表示,他们将于近期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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