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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新政 走出看守所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所、看守所二所分家已成定局。分家后,拘留所新规可操作性明显加强,也处处投射出法治进步足迹。不过,这些新规如何,人民检察院如何参与进来,依旧是学界困惑之处

  □本报特约记者 杨明 发自北京

  国务院法制办11月9日公布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保护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稿第二条,有学者指出,1990年颁布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很大程度上是“借用”或沿袭了此前“斗争”甚至“专政”的潜在思维,在“敌我矛盾”的思维惯性下,对被拘留的“坏分子”采取从重的惩戒手段。“参照对比,意见稿的进步是全方位,更加具体,在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更显亲切和成熟。”

  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陈卫东教授。洪道德认为,无论如何,学界对于《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大致满意的。

  拘留所改革走在看守所前

  记者:为什么需要将拘留所与看守所分离开来?

  洪道德:这二者完全不一样。拘留所羁押的人是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人是依法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从性质上说,前者是一个最终的行政处罚场所,其性质是惩罚性的;后者是一个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存在的临时羁押处所,其性质是保障性的。

  记者:此次《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与“躲猫猫”等事件是否有关?

  陈卫东:拘留所有与看守所相同的问题,比如被拘留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拘留所日常管理不规范、财政及人员配置不足、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等问题。

  其实,“躲猫猫”事件同样可能发生在拘留所。在主管部门联合对看守所管理进行整治活动下,研讨和出台《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不为奇。

  洪道德:应该说,像“躲猫猫”事件,像海淀看守所发生的“绝食以致饿死”事件,是这部条例意见稿能如此快速诞生的催生剂。我们的拘留所和看守所还没有完全分离,关押机构出现了这么多事情,让人觉得应当给予重视,不重视,事情只会往坏的方向发展。

  可以说,拘留所的改革走在了看守所改革的前面。当然,相比之下,拘留所也更好改一些。拘留所只是一个惩罚性机构,不需要承担获取证据的功能,改革相对容易。

  当然,看守所的改革更具重大意义,不过,拘留所的改革也会对看守所的改革形成帮助。

  记者:这部《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

  洪道德:首先是对于拘留所的立法,是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来颁布,这个级别就提高了。

  其次,从内容上来看,对于政府的责任在扩大,对于被拘留人的权利在增加。

  政府责任扩大的部分,比如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收拘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予以调查,特别是意见稿明确规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

  被拘留人的权利部分,主要有如下几项: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的通讯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两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

  可以说,对于政府的责任和被拘留人的权利,意见稿规定得很明确,也比较全面。

  “现在更关注的是执行”

  记者:《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提到,拘留所的拘留活动应当受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洪道德:这个监督更多体现在第35条上,对于9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监督: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的;指使、纵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的;侵占、挪用、故意损毁被拘留人财物或者不及时返还被拘留人财物的;违反规定为被拘留人办理请假出所的;收受被拘留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的;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的;违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满未解除拘留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记者:以什么样的形式监督呢?我们知道检察院在看守所有驻所检察室,在拘留所有没有?

  洪道德:检察院派驻工作人员进入拘留所,现在没有,应该是未来的一个改革方向。在拘留所里成立驻所检察室,对拘留所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包括不准体罚,包括整个第35条的内容,也包括拘留室的卫生条件、通风状况,家里急事、婚丧嫁娶时能不能请假外出。

  记者:现在看来,意见稿存在哪些不足之处?

  陈卫东:规范的全面性仍有欠缺:没有关于拘留所监督机制的规定,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没有对被拘留人体检的规定;没有电子监控系统的构建和监控设备的装配及使用的规定;没有关于收押和拒收被拘留人的规定;没有对特殊被拘留主体,如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关押与隔离的规定。

  洪道德:这也是学者最担忧的地方,现在意见稿里提到,要保证通风、透光、防暑、防寒,但是怎样才算是保证了通风、透光、防暑、防寒?有没有一个更加具体的标准?

  还有,里边提到被拘留人有很多权利,比如通讯、通信的权利,比如不被收费的权利,比如不被侮辱、体罚、虐待,这些都是好的,问题是万一这些权利遭受侵犯,被拘留人该怎么办?

  我们现在更关注的是执行。一个好的办法是被拘留人可以见检察人员,并且无需理由即能见,交谈的内容也需要保密,这样被拘留人才敢说。否则,权利再多,也是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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