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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供致人死亡 缓刑了事不妥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公安部高度关注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公安分局干警刑讯逼供致死案,日前在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但当事四名民警均被判处。

  按照《刑法》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可见,这四名民警的罪行,应当比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性,而非仅仅是刑讯逼供罪。

  而就算他们的行为仅仅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的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对这四名民警本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当然,当地法院认定,“四被告人在侦查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消除社会影响。在刑讯后积极送被害人入院救治,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翟某患有冠心病,电击并非导致被害人本次冠心病发作死亡唯一诱发因素”,但即使是这样,对他们的刑罚减轻到三年以下并一缓了之,也显得非常不妥。

  职务犯罪的量刑过轻、缓刑适用过多,一直为社会所诟病。有一组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增至2005年的66.48%。而在其中,渎职犯罪的轻刑化、缓刑化尤为严重,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629人,已办结的涉嫌渎职犯罪257人,从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分析,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的占了绝大多数。

  其中,国内因重大责任事故而渎职犯罪的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更高达95.6%。面对如此严峻的态势,今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规范免刑、缓刑的适用,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出: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切实控制职务犯罪中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情况。

  不过,从对于漯河这四名民警的量刑来看,某些法院的做法是,上面说一套,下面搞另一套,口头上讲严惩,实际上过于宽大。看来,要真正做到严惩职务犯罪,让法律的规定和上级法院的精神落到实处,不是光喊几句口号、发几个文件就行的,还有漫长的路要走。浩瀚(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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