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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救助抚慰受伤的心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要通过诉讼由犯罪人来进行赔偿。而实践中有一部分刑事案件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被害人及其亲属无法获得相应赔偿,导致生活、医疗救治等陷入困境。怎样才能使被害人得到应有的救助呢?河南省商丘市检察机关为此进行了探索。

  救助:温暖着普通农民的心

  2009年初,商丘市柘城县张桥乡的李江到商丘市检察机关反映问题:1989年,因为发生纠纷,李江的父亲被同村的两个村民扎死。后来经过法院审理,其中一名被告人被判处并附带民事赔偿5000元;另外一名被告人当时因不满18岁,被判处三年,五年。后来,李江认为赔偿太少而提出申诉,因事情涉及很多法律问题,虽然经过多年,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商丘市检察机关对李江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审查。检察官深入到李江所在的村、镇,了解到李江的父亲被害后,其母亲抚养着他们兄妹四人,其中两人是残疾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商丘市检察机关决定启动刑事救助基金对他们进行救助。今年4月1日,李江从商丘市检察机关拿到了5000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金。随后,检察机关又协调民政部门为李江一家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经常到李江家回访,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探索:建立系统规范的救助机制

  2007年,商丘市检察院开始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工作。2008年,商丘市检察院与市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商丘市检察机关特困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救助的对象、条件和程序。

  “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救助的有这么几种情况: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伤势严重急需医疗救治且被害人本人、家庭和单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致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致使被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子女失学、辍学的;致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丧失住所的;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形。”商丘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贾磊向记者介绍。

  据了解,商丘市检察院救助基金由该院财务部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检察机关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除了经济方面的救助,商丘市检察院还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心理救助和安康救助。

  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介绍说,为了解决刑事被害人的长期生活困难,除了暂时的救助外,该院还想到了更长远的办法。到目前,商丘市检察机关已协调民政部门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人办理“低保”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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