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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讨价还价”是个好东西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独家视角

  杨涛

  11月1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全国量刑程序改革研讨会在扬州举行。邗江人民法院在江苏省率先实施量刑程序改革,量刑时被告和法官可以“讨价还价”。当天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一被告人盗窃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拒不承认自己实施盗窃,法庭庭审时得知量刑程序改革的“利好政策”后,自愿认罪,最终被(11月3日《扬子晚报》)。

  从今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改革工作,就是要让法官多听取一些在密室内听不到的东西,就是要减少那种私底下的勾兑,就是要将量刑的过程置于阳光之下,让法官的审判不但在定罪上做到公正,而且在量刑上做到公正,从而实现全方位的公正。

  现代司法文明的进步和程序正义的提出,就是要还原被告人作为人的尊严,将被告也当作刑事诉讼的主体,有权在平等的地位下,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辩护。只有把被告人当作人看待,让他在平等地位下参与整个诉讼过程,而判决是在他充分参与的基础上作出的,才可能让他心悦诚服,也才能最大程度上消除司法的暴虐。不过,以往的庭审程序,却不能完全说将被告人作为了刑事诉讼的主体,因为被告人只可以对如何定罪进行辩论,却不能对如何量刑进行辩论,这让被告人仍然有程序上的被剥夺感。将量刑程序单独作为一种程序,就是进一步完善被告人的主体地位,让他更充分参与庭审和判决的形成。有些人对此很不理解,庄严的法庭岂容被告人“讨价还价”,其实不然,以往我们允许被告人在定罪上辩护,那其实也是一种在“定罪”上的“讨价还价”,现在不过是在量刑上增加一道程序而已。

  被告人的“讨价还价”,少不了检察官首先要出“价”———量刑建议,所以,让被告人“讨价还价”其实也是在督促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以往,检察官只对定罪问题关注,至于量刑,检察官并不过问。定罪固然重要,但量刑同样很重要,一个人因为犯有被判处判刑一年和判处无疑是冰火两重天。如今,被告人有权“讨价还价”了,这迫使检察官先要出个价,这个价一旦上了法庭,就是要接受公众的检验,民众会看到检察官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来提出了量刑建议,如果法官判决与检察官量刑建议太远,民众同样会盯着检察官是否依据法律提出了抗诉,这些都无疑是在督促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力。

  对于法官来说,检察官与被告人的“讨价还价”,让案件量刑问题越辩越明,而法官则“兼听则明”,更能让判决接近正义。当然,更重要的是,检察官与被告人的“讨价还价”,将量刑问题说得很清楚,民众对量刑问题也看得很明白,这就有利于改变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状况和制约暗箱操作现象,让司法更加公正。

  别老是盯着被告人会在“讨价还价”中占有多少便宜,其实,对于被告人、检察官、法官和社会公众来说,对于司法公正、司法文明来说,阳光下的“讨价还价”都是个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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