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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处民警受贿获刑13年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原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处民警段某,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其经办案件的当事人或家属索取钱财达61.5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因构成受贿罪,崇文法院一审判处段某13年,并没收其个人财产3万元。 

    段某今年40岁,北京人,案发前是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处民警。因涉嫌犯受贿罪,去年8月被立案后刑事。公诉人指控,2006年12月至2008年6月间,段某利用担任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处民警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多次向其经办案件的相关人员索取钱财。目前,大部分赃款未追回。 

    据一名当事人周某称,他因嫖娼被东城公安分局抓获,主管民警段某称,“他能帮忙”。10天后,周某被释放时,段某称是他帮忙为其办理了保外就医。几天后,段某联系到他说,卖淫的小姐也被抓进去了,这对他很不利,如果花3万元就可把事情摆平,并提供了郑某的银行卡账号。周某表示同意,并另外拿出10万元感谢段某,一共将13万元打入段某提供的账号内。 

    2006年12月,王某因涉嫌诈骗被东城公安分局拘留,预审员包括段某。据了解,段某约王某的父亲见面,提出需要5万元帮着处理案子。几天后,王某的父亲给段某提供的账户汇入5万元。不久,王某的父亲当面又交给段某2万元。因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建议东城公安分局撤回逮捕提请。2007年1月,王某被。王某回到家中后,又几次接到段某要钱的电话,王某害怕出问题,再次给段某提供的账户汇入2万元。 

    据悉,名为郑某的银行卡是以段某一名女性朋友所在餐厅的员工名义办理的。当时,郑某的这名女性朋友任某是餐厅领班,保管员工的身份证。任某证实,段某让她拿郑某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卡内先后多次接收过钱款,并多次让她从该卡中取钱,段某并不亲自办理取款。她将钱取出后,以现金形式交给段某。 

    据统计,段某受贿13起,涉案总额为61.5万元。庭审中,段某否认指控,并辩称他自己并没有向他人索要财物,他也没有能力帮当事人谋求利益。另外,郑某名下的银行卡不在他手中保管。法院审理认定,段某案发后无认罪、悔罪表示,且有索贿情节,应对其从重处罚。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段某的,对方表示,宣判后,段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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