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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刑”范围应明确硬杠杠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在案件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多少钱?这一问题长期没有明确标准。如今,这一状况有望改观。据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透露,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现正在审批过程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成“花钱买刑”,并一再引发争议。(11月6日《法制日报》)

  应该说,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花钱买刑”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因为我们的法律不仅仅是惩罚罪犯,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在一定限度内 ,宽严相济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在司法实践中,“花钱买刑”也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容易接受的,社会效果较好。不过,“花钱买刑”仅限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而且需要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同意,除此之外,绝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否则就是对法律与公正的亵渎。

  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因为在公众看来,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中也有“花钱买刑”现象,且传闻颇多。有些犯人不仅“花钱买刑”,还能花钱“保外就医”,甚至花钱出国溜达。这些都是对法律的践踏。所以,“花钱买刑”有个度的问题,在范围内就是合法的,且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如果过度了,那就是违法犯罪的司法腐败行为。

  “花钱买刑”范围必须有一个硬杠杠。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良酷曾强调说,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那些侵害不特定公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暴力犯罪,罪该判处死刑的,不能仅仅因为作了赔偿,就不判处被告人死刑(9月9日《燕赵都市报》)。在笔者看来,那些经济犯罪分子即使主动退赔也不能“花钱买刑”,因为退赔是必须的,绝不能成为“”的表现。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尽管“花钱买刑”在法律界和社会上还存在争议,但只要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就应该允许“花钱买刑”,但绝不允许司法腐败行为参与其中。否则,法律就成了权势人物手中的泥团,所谓的法律公正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如今,有些地方还存在以权役法的现象,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再来一个“花钱买刑”扩大化,那么法律就可能只剩下一项任务——约束公民。因此,我们希望最高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指导意见中,尽快明确“花钱买刑”的相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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