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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难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了一个诉讼程序,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给予救济,其中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为避免交费,涉案被害人当然地选择了附带民事诉讼;因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被害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种类繁多,赔偿数额大。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耗费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案件的审判周期,在一定程度上为刑事案件的审理造成迟延;原本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当庭宣判的,有时只得对刑事部分先行宣判,之后再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分审后,刑事法官的角色也转换成了民事法官。如何采取措施,既能有效地防止刑事法官过多地陷入审理民事赔偿案件的困境,又能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质量,值得探索。全文共8100字。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 现状 对策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何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上并没有给它下一个定义。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这一定义得到了众多学者的认同。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案件的成立为前提,它既是特殊的刑事诉讼,也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在实体上,不仅要遵循刑法的规定,而且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法上,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程序上,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它必须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的启动要取决于刑事案件的情况。

  二、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宗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绝不是一个可有可无,是完整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害人被判刑甚至执行,对被害人而言并不是其要求的全部,缺少民事赔偿往往造成救济不够全面。”

  1、有利于全面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打击和制裁犯罪活动

  理论上讲,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情况,查明被告人如何对待其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同时,对被害人民事赔偿请求给予审理,全面处理案件。

  2、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可以使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得到物质损害赔偿,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的优点;同时利用被告人急于减轻量刑的心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使其得到更多的救济。一旦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作为民事案件立案,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被告人的刑期已确定,其本人和家庭成员就失去了赔偿的积极性,甚至明确表示无力赔偿。即使法院对民事请求进行判决,但赔偿的数额也很难执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保障。

  3、减少诉累,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

  从理论上讲,实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一个合议庭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由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彼此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两种案件,对司法机关来说,可以避免刑事、民事分离审理时所必然产生的调查和审理上的重复,从而会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节省司法资源;对当事人来说,附带民事诉讼也避免了分别审理时,既要参加刑事诉讼又要参加民事诉讼的麻烦,可以减少他们的重复诉讼活动,从而减轻他们的诉累。

  4、保证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2]

  一般认为,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的,这有利于保证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统一性,避免因不同审判组织分别进行审判可能对同一违法行为或同一案件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

  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运作的现状

  1、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案管理体制,随意性较大

  这在公诉案件中反映明显,检察机关将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立案庭就刑事部分审查后立刑事案件号,至于是否有附事民事诉讼,在案号上是没有区别的。如果当事人在立案环节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部分的审理过程中直接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提交附带民事诉状,立案庭就更不掌握了。欲查询此类案件准确的审理情况,如:收结案情况、判决率、调撤率、请求赔偿数额、判决赔偿数额、执行到位情况等等,只能向刑庭的法官问询,这就形成了一些附带民事诉讼只有结案,没有立案的现象。

  再者,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的附带民事诉讼立案由承办该刑事案件的法官进行,因为此类案件是依附于刑事案件的,在案号上无法辨别哪一案件是附带民事案件,如果民事部分不能与刑事部分一同作出判决,单独就民事部分进行审理,那么民事审理无法纳入审判管理体制;审判管理的职能部门不能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2、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占用时间长,影响刑事部分的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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