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宁夏全区统一适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非常必要、及时和紧迫。”近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陈述人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彦生在发言时激动地说。
刑事被害人困难亟待解决
马彦生介绍,据统计,仅2009年1月至7月宁夏全区法院就受理诉讼案件418件,执结220件,执结率为52.6%,执结标的额636万元,未结198件,涉及标的额1011万元。由于无法得到赔偿,一部分刑事被害人经常到有关部门和法院上访,有的甚至冲击法院机关、威胁办案法官或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不合法的要求,有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由于得不到有效赔偿产生以暴制暴的念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宁夏全区部分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争取了一部分资金,对极个别因犯罪行为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进行了救助,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景智和在听证会上也指出,今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前,由常委会组成的视察组在视察中发现,宁夏全区由于严重刑事暴力犯罪造成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陷入困境,得不到救助的现象比较突出,基层和有关方面希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立法对这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对此,常委会领导十分重视,责成有关委员会先期进行调查,对制定条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报经自治区党委批准,将条例的制定列入今年常委会的立法日程。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此类法规,在全国还是第一家。
设立被害人救助资金专户
今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初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对立法宗旨、救助范围、救助的审批机关、社会保障性救助优先原则,救助资金的保证、来源与管理,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救助资金的发放以及监督、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宁夏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列入年度专项预算,并设立专户。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所接收的非特定用途社会捐助资金、福利彩票收入或募集的善款,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用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资金全部划入设在同级财政部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该草案规定,确定救助金额应当根据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刑事被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最低支出等情况综合确定,给予一次性救助。结合宁夏全区实际,规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1万元;有极其特殊困难的,最高给予总额不超过36个月的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助。
该草案同时规定,办案机关不得因可以实施救助而懈怠履行法定职责,救助审批机关、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存在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或办理救助事项时故意刁难、收取财物,或无正当理由推诿拒绝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挪用、截留、挤占、私分、贪污专项救助资金,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不给出具证明的,或出具虚假特殊生活困难证明等情形,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限期追缴救助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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