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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量刑建议制度的探讨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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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设立量刑建议制度的探讨

  ■人物名片

  陈国庆,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级检察官。

  1981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85年就读该校硕士研究生,1988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就读博士研究生,1991年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

  1991年以来,主要从事司法解释、司法改革研究等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具体组织起草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文件,包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贪污贿赂、渎职和有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检察文书格式等。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刑事法、司法制度及司法文书。

  □陈国庆

  提出量刑建议的范围问题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诉活动,代表了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具有请求法院审判、启动审判活动的效力,书中要列明被告人触犯的具体罪名,检察官也可以针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有人认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应当视为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是否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这是量刑程序改革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为一个点,即具体的刑期;有的为一个幅度,如3至5年;量刑建议为一个幅度的,有的幅度很小,有的幅度比较大,甚至有的以某个法定刑幅度作为量刑建议。如果法院量刑结果与量刑建议差距较大,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上诉、抗诉。

  可以说,各地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主要有三种: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概括的量刑建议。有人还认为,定罪量刑属于法院刑事审判权,量什么刑以及如何量刑属于法官、合议庭专有的权力,其他人无权涉足。如果由公诉人或者辩护方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包括具体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这实际上约束了法官、合议庭定罪量刑的权力,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可能问题的关键恰恰就在这里。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要约束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使量刑程序不再成为法官独自控制的程序,而成为一个由控辩双方参与、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双方就量刑问题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从而使法官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关于量刑的观点和争议,更好地全面掌握量刑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从而公正地进行量刑方面的裁判。

  有人认为,在现阶段,量刑建议原则上以一个相对确定的幅度为宜。这是因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根据己方掌握的量刑事实提出的,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方可能提出新的量刑事实,庭审也可能查出新的事实,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于具体难以发挥作用。而量刑建议保持一个幅度,更有利于法官考虑与采纳,也更有利于辩方认可和接受。我则认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越具体越好,最好是一个点;如果难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则提出量刑建议的幅度越小越好,尽可能提出一个相对较小幅度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就是检察官根据自己对案件量刑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提出的,就是为量刑程序提供明确、具体的“诉讼争议点”。

  如果公诉人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量刑程序就失去了诉争对象,举证、质证和辩护将失去明确对象。从诉讼的要求而言,任何诉讼首先应当明确诉讼的争议点,如有罪还是无罪、此罪还是彼罪,否则审判就会失去方向,辩护方无法掌握和确定辩护、防御的重点。

  我国刑罚制度比较粗放,许多罪名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大,如果公诉人不提出一个比较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那将无法达到量刑精确化的改革目的,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调查、辩论缺乏明确的对象、目的,最终仍由法官自行确定具体的量刑,这种改革似乎失去了意义。对于庭审中出现新证据或者辩护方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也不是影响检察官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理由,控辩双方应当均有权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和证据,这正为量刑调查、辩论提供了条件。

  值得说明的是,由公诉人、辩护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有人顾虑会剥夺、限制法官的量刑权力,实际上“剥夺”是不会的,倒确有“限制”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仅是检察官关于量刑的主张和意见,是向法官提出的一种求刑权,是为了给法官最终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对于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法官认为符合事实和法律,就可以采纳;相反也可以不予采纳,在说明理由的同时依法进行裁判。

  可以说,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启动审判、提供防御对象的独特法律作用,但最终对法官没有约束力,最终定罪量刑应由法官依法确定。

  具体量刑建议的提出时间

  有的地方量刑程序开始时由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书,但并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而在关于量刑的举证、质证、辩论结束后,在控辩双方围绕量刑情节进行总结时,再由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由检察官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可以为量刑程序提供明确的诉讼“标的”,为辩护方发表辩护意见提供一个明确的“靶子”,这是有效防御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在量刑程序开始时,由公诉人在宣读量刑建议书中明确地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即要求判处的具体刑罚,围绕这一建议,就量刑的事实、证据、情节、法律规定逐一举证和说明,然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意见及依据是否成立进行举证、质证、发表答辩意见,被告人、辩护人如认为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不妥当,也可以提出自己的具体量刑建议。公诉人也可以对辩护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是否成立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答辩意见。

  因此,公诉人在量刑程序开始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是整个量刑程序进行的首要环节,为量刑的控辩双方答辩提供了明确的“争议点”,这样整个量刑答辩程序才会“有的放矢”,围绕关键问题依法进行。如果要求公诉人在量刑程序将要结束时,即在量刑情节的举证、质证和答辩行将结束时,再由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会使整个量刑程序失去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也缺乏目的性,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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