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完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
据新华社电“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手段不足,影响了对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昨天,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作出上述表述。
曹建明指出检察工作的困难
一是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于这类犯罪发生在职务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责任相对分散,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通过公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较少。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认为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有的法外说情、偏袒庇护,人为设置障碍
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有的执法不透明,检察机关难以从中发现和调查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有的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追究
三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突出,难以起到惩治和警示作用
曹建明给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完善刑法关于的规定,对一些严重犯罪适当提高法定刑,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规范免刑、的适用,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
二是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和协调,指导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重大问题,促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依法处理
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保证犯罪行为依法受到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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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执行领域存在消极腐败
昨天,在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较为严重。
王胜俊说,司法不廉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问题,而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不廉中占较大比例。
王胜俊强调,一些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吃请受礼,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把审判权、执行权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个别法院执行部门窝案、串案问题严重,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坏。
综合新华社报道整理/记者底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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