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得持外国国籍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据中新社报道,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0月31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驻外外交人员法。
这部法律明确了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规定了职务和衔级、派遣、召回和调回制度,并明确了配偶和子女的相关情况。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持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许可的;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子女问题,法律也作出了规定:配偶随任,根据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衔级、任职年限和驻在国条件,享受规定的休假待遇。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随居或者探亲。
- 上一篇:穗打掉汽车犯罪团伙上百个
- 下一篇:记者因报道触犯检察官遭传唤
相关文章
- ·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
- ·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
- ·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
- ·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
-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哪些限制竞争行
- ·经营者不得从事哪些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执行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4号--有关办理向外国人转
-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 ·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的婚姻关系如何确
- ·中国专利申请人今后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 ·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不得擅自复制传播版权图书
- ·昆明知识产权新规:侵权企业3年不得承接政府项
- ·审判人员不得越权执法
- ·江西“零容忍”酒驾 两次醉驾5年内不得再驾驶
- ·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 ·赡养父母义务不得协议免除 分家协议有效诉求
- ·因配偶失踪离婚,受理?
- ·广州市下令任何机构未经允许不得给学生体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