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基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家顺,为泄愤报复,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一气,签订了一份子虚乌有的补偿协议,不料被检察官识破,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刑事抗诉,终将李家顺送上刑事审判席。祸起民事纠纷
1997年2月,泸溪县武溪镇基建公司(下称武溪基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顺与唐友生签订约定:武溪基建公司将因移民搬迁划拨来的土地连同整套破碎机械设备租赁给唐友生破碎机砂,唐友生负责平整这块地的地基,所需劳务报酬从唐友生应上交公司的租金中抵扣。
后因唐友生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场地平整任务,且不按时上交租金,武溪基建公司于1997年8月18日将唐友生到泸溪县法院,要求解除协议。次年3月10日,武溪基建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此后,唐友生一直找武溪基建公司索要其为平整场地花费的所谓劳务费3万元。
虚假协议导致错误判决
1999年3月李家顺离任,孙永忠接任法定代表人。2001年7月23日,武溪基建公司被泸溪县五星建安公司(下称五星公司)合并,孙永忠任合并后的公司经理。
2002年,唐友生再次找到孙永忠要钱,孙永忠让其找李家顺解决。李家顺对孙永忠的做法极为不满,加之孙永忠一直控告他挪用公司公款,遂产生泄愤报复的想法。于是,李家顺拿出他担任公司经理时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信签纸,盗用公司名义,与唐友生签订了一份补偿对方工程款10万元的协议,将协议书签订时间写为1997年12月16日。
2006年8月1日,唐友生据该协议书将五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一并诉至泸溪县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10万元,李家顺证实这10万元工程款补偿协议“真实、有效”。法院据此作出五星公司60日内支付原告唐友生10万元工程款的判决。五星公司不服,向泸溪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民事抗诉纠错
检察官很快发现这张写有补偿10万元工程款信签纸有问题,信签纸左下角标有此批纸张印刷日期编码“RM106.9809.1”,意思为信签纸系1998年9月第1次印刷,后确认协议书是2002年李家顺伪造的。
据此,泸溪县检察院提请湘西自治州检察院抗诉此案。湘西自治州检察院于2007年3月21日依法向该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07年4月13日,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泸溪县法院经过再审,同年9月27日依法纠正了原来的错误判决,确认李家顺事后所签订的补偿对方10万元工程款协议无效。
亵渎法律,决不容忍!
与此同时,检察官发现本案的重要证人李家顺有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嫌疑,该院遂成立了联合办案组,边督促公安机关对李家顺立案,边积极收集、固定犯罪证据。
2008年8月,经过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泸溪县检察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将李家顺提起。同年9月18日,泸溪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家顺帮助伪造证据罪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对这种严重扰乱司法活动的行为,决不能容忍。抗诉!”泸溪县检察院检察长向宽宇果断决定。今年9月8日,湘西州中院指令泸溪县法院再审,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李家顺三个月,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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