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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犯实行构罪不捕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对12宗15名疑犯免

  本报讯 (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石亚明、郑志勇)小学教师黄某驾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导致一名男子重伤,事故后,黄某自首并主动赔偿受害人17万元。近日,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对黄某撞人案举行听证会,对黄某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

  记者了解到,东莞第三区人民检察院已对12宗符合逮捕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举行听证会,共有15名疑犯免于批捕。

  千宗案件仅12宗适用

  据第三市区检察院统计,自该院成立10个多月以来,共受理了1543宗案件。由于不批捕的门槛高,上千宗案件中只有12宗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条件,共有15名疑犯因无逮捕必要,而免于逮捕,改为、监视居住。

  交通肇事案占一半以上

  记者了解到,在12宗因无逮捕必要而适用不捕决定的案件里,交通肇事案件占到了一半以上。

  对此,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交通肇事案件通常由过失导致,同时,肇事者因购买了车险,自身有一定经济实力,能够及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当事双方容易达成和解,“在此基础上,案件疑犯获得不捕的几率也相对较高”。

  对于符合逮捕标准的案犯,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免被逮捕?

  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不批捕案件必须都是轻微案件,“定罪量刑幅度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嫌疑人还要有明显的悔罪意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了保证公平适用,检察院对“不予逮捕”决定,制定了严格的操作细则,包括案前听证、案件说理和案后回访制度,“不符合条件的要逮捕,回访发现有问题的取消不逮捕决定”。

  以案说法

  黄某去年11月29日驾驶一辆客车,途经塘厦一家电子厂附近时,与一名年轻男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者当场被撞成重伤。案发后,黄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向被害人支付了17万多元的赔偿。

  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后,办案人员根据黄某的一系列悔罪和赔偿举动,认为并非一定要采取逮捕措施,但其行为又已达到批准逮捕的标准。

  检察机关于今年3月23日邀请了相关主管部门及被害人家属,召开了对黄某是否适用逮捕的考察听证会。座谈中,黄某所在学校及主管部门说明了黄某一贯表现良好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交警部门也认为黄某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而被害人家属也现场表示了不再追究黄某刑事责任的意愿。

  综合多方意见,东莞第三市区检察院最终对黄某作出了不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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