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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事,派出所管不着?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问:前一段时间我家的玻璃经常被人砸坏。上星期日我正在屋里辅导女儿写作业,只听“叭”的一声,半块砖头飞进来,当场就砸碎了桌上的保温瓶,热水溅到了我和女儿的身上。我一看是一男子站在楼下往楼上扔砖块。便打电话给附近的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来人看了看说,这人有精神病,这事他们不管。请问:精神不正常就可以随意砸人家的玻璃吗?

  答:你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别人砸你家的玻璃是一种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见砸玻璃者应依法受治安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

  其次,你可以要求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赔偿你的经济损失。对于你提到的砸玻璃者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情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条例》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沼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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