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信用卡被判入狱一年
被告人在有透支款未清偿的情况下,又多次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绝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遂判处其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发卡银行26151.27元及利息
【案情回放】
透支两万六
拒不还欠款
原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
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5月7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取得信用卡后,即用该卡进行消费及套现。2008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最后一次偿还了部分欠款。银行工作人员在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3月份期间多次催收,被告人陈某某拒绝偿还欠款,并继续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至2009年3月19日,陈某某欠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7315.97元(其中本金26151.27元,利息5540.21元,滞纳金5624.49元)。2009年3月19日,银行工作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承认其透支信用卡的事实,但辩称:1、其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额度内透支;2、其与民生银行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刑事犯罪,本案是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是诈骗,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理由及结果】
被告人恶意透支信用卡
入狱一年并处罚金2万
本案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问题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恶意透支包括超过限额透支和超过期限透支两种情况。如何认定恶意透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据此可以看出,超过期限的透支,只要持卡人自收到发卡银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归还,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就是恶意透支,就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2008年6月26日最后一次还款时,还有大部分透支款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其还在此后多次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或者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绝还款,其行为是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只能以银行损失的本金计算,不能把银行利息和滞纳金也算入犯罪数额。因此,本案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应当为26151.27元。
此案经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人民币26151.27元及利息给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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