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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能否入法?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新闻侵权应否入法,尤其是能否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即将三审的“侵权责任法”,一直为业界和学界关注。10月22日,全国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记协国内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媒体侵权立法问题”研讨会。来自学术界、媒体和司法界的40多名专家、学者展开了讨论。

  A 媒体侵权的新特点与老问题

  “20多年来《民法通则》对中国媒体侵权问题的治理基本成功,但现在的法制确实不适应,自2001年以来,我国在媒体侵权领域再没有新的规范出台。”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主任徐迅看来,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使媒体行业完善立法的呼声愈加强烈。而媒体侵权法制与时俱进,可以避免经常适用刑事手段调整相关纠纷,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根据她曾经领衔的一项对800起媒体被诉侵权案件的统计,2001年以来,新闻侵权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首先,政府官员做原告的诉讼少了。在800起案件中,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大约占12%。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是在2004年之前发生的。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对批评的承受能力提高了,另一方面是传统媒体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批评减少了。

  第二,利用刑事手段制裁公民的多了。在2006年以来的16起此类案件中,有15起案件都是因为监督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受追究的人群中,也有职业记者。

  第三,涉及媒体报道内容低俗的案件越来越多。以“三个女贪官告媒体”为代表。她们之所以状告媒体,是媒体在报道她们的刑事案件过程中,编造了桃色故事。媒体缺乏立法和司法的指引。

  第四,因为转载而成为被告的媒体越来越多。因为一篇新闻报道打一百个官司的诉讼出现了不止一两例。

  针对这些情况,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立法进行适当的规范与指引———

  当前,发展文化产业需要媒体侵权法的保障。文化产业又称“内容产业”,而有关传播内容的产品规格标准中居于首位的就是有关“他人的名誉与权利”,这是全世界公认的限制表达自由的最重要的理由,说明一个国家有关保护名誉权的法律制度不仅涉及公民个人的表达自由,也关乎内容产业的成长与发展。

  在大众传播领域反对低俗之风也需要媒体侵权法的规制。“低俗之风”主要涉及两大法律问题:侮辱诽谤、揭人隐私;暴力、色情、恐怖、赌博等不良信息。前者关乎媒体侵权法律发展,后者关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制成长。

  避免刑事制裁诽谤行为的前提是有较为完善的侵权责任法。鉴于针对有关公共议题的表达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逐渐增多,国内学术界主张取消中的,这一呼声符合诽谤法发展的世界潮流,而其前提是有相对完善的民事侵权法。

  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呼唤媒体侵权法进一步细化。媒体自律和专业规范,需要法治的统一和司法判决的明确指引。但是研究发现,确实有不少生效的司法判决给媒体以混乱的指引,此类案件他们总结了17组,最严重的情况是,完全相同的一篇文章,在不同的地方打官司结果完全相反。

  B 关于媒体侵权纠纷的三组数据

  第一组:从800例案件分析看媒体侵权案件的特殊性

  数量比例

  媒体65081%

  作者26133%

  消息源11214%

  其他8210%

  总计800

  注:多种身份构成的被告也纳入统计。

  “中国媒体侵权精选与评析”课题组历时两年多,以“侵权人为大众传播媒体单位或个人,侵权行为依托大众传播媒体实施,侵权的权利为名誉权、隐私权或肖像权”为分类标准,精选了从1985年到2009年的800起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

  据课题组执笔人朱莉和杨慧臻介绍,统计报告显示,媒体侵权案件数量从1985年开始一路持续攀升,大致在2000年出现拐点,呈平稳趋势,在2005年之后一路平稳下降。

  课题组认为媒体侵权案件有以下特点:第一,在非被告所在地应诉率高。在被告也就是媒体住所地管辖的案件有17%,在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有32%,在原被告共同所在地管辖的有40%。

  第二,共同被告数量多。平均每一起新闻侵权案件的被告比普通侵权的被告数量多一个。

  第三,平均赔偿额度高。判赔金额案均为70963元。用100起普通名誉侵权案件与100起媒体侵害名誉权案件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后者平均赔偿额度是前者的5倍,最高赔偿额达到13倍。

  第四,平均结案时间长达12个月,远远高于普通侵权案件。

  报告认为,媒体侵权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

  侵权主体特殊。媒体侵权的主体较普通主体在于他们参与了表达和传播过程,其中既有媒体单位,也有作者,还有消息源。其中,媒体做被告的650起,作者做被告的261起,其他主体做被告的82起。主体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比如,作者如果与媒体有隶属关系,按照司法解释就不用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方式特殊。与普通的信件传播、口头传播、传单告示不同,媒体侵权的规模化、专业化程度都远胜于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影响面广。侵权的具体形式复杂多样,比如转载侵权,连续报道侵权,图片侵权,评论侵权等。在22起转载侵权案件中,转载媒体侵权责任比原媒体轻的有6起,相同的有6起。在33期连续报道引起的侵权案件纠纷中,法院支持以连续报道抗辩的为12起,不支持的12起,其余情况12起。

  抗辩事由特殊。公正评论、有限特许权等抗辩事由是媒体侵权案件所特有。在56起案件的特许权抗辩中,26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约占此类案件的46%。在29起新闻性抗辩案件中,7起得到了法院支持。

  责任承担方式特殊。除作出金钱赔偿外,媒体还要更正和答辩,这是最具媒体特色的责任承担方式。在800起媒体侵权案件中,74起案件被告在法院判决前采取了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或者赔礼道歉等补救措施,其中有38起(51%)由于被告的补救行为而被判决减轻侵权责任,还有23起(31%)不减轻被告的责任。

  第二组:评论侵权案件的判决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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