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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钓鱼执法”与“诱惑侦查”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试比较“钓鱼执法”与“诱惑”

  杨光志

  

 

  继上海闵行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一事曝出之后,浦东又出了类似事件,且逼得人自断手指以证清白,上海市政府17日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10月18日《广州日报》)

  调查在不痛不痒中按“利益关连”者“父查子”的方式进行着,而围绕钓鱼式执法的争论,才刚刚开始,因为,脱胎于“诱惑侦查”的“钓鱼执法”,可以说在世界各国均有不同程度地尝试,这种无法明确表态与有效规范的侦查与执法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有着太多的“擦边球”可打,算是一柄双刃剑,用好了,善莫大焉,用不好,则赔上公平正义,损及伦理道德底线与行政司法公信力。

  笔者认为,若能剔除“钓鱼执法”中的那些“谋私利益链”,在一些领域大胆应用“诱惑侦查制度”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侦查手段,也不失为一种正确的执法思路。

  诱惑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罪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最高检在2005年即将其作为《职务犯罪证据问题研究》课题,委托相关学者专家进行研究,但一直因程序控制上无法有效防止滥用,而不敢轻易纳入打击经济犯罪领域使用。但在某些刑事领域,则可偶见该办法的影子。譬如“女警化妆引色狼”的刑事案件侦破,屡屡见效且颇受好评。

  之所以这种手段引入打黑车之类执法,便变了味,盖因一个大前提的失控,即,执法者能很方便地牟利。所谓“黑车”的非法问题,其实还很有争议性,非牟利目的的互助性搭载客人或者货物,与非法营运还差着“八竿子”,但在制约上,却唯恐手段不惨烈,以致要逼得人“自断手指”以证清白,以致东莞的魏先生用小货帮朋友运点货收20元油费要被罚3万元(15日《南方日报》),这你情我愿的事情,被公权这么一搅,越发让“和谐”受伤,有违执法本意,其要害就在于,执法者在牟利。这样的牟利,屡现于默许、鼓励罚没款物返还、自用、私分、利益链共享等规定制度设置之中。

  所以,凡指向平头百姓的法律法规,公众其实还是希望以宽容为先,趋利避害人之本能,小老百姓偶占小便宜若没泛滥成灾,也不值得公权力部门过于“关照”,更何况,在民权私域“法无禁止即可行”,而在公域公权则是“法无授予即禁止”,此乃法理常识已获普世认同,为何我们的执法部门,挥舞起权力大棒与百姓较真时,总是那么不遗余力?与之相较对公权失范却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打击方式到技术运用都显得那么有气无力?天价烟局长、为谁说话局长、有身份的团长……猫腻摆明了,若没网友不遗余力推动,甚至这些官员的官位都会继续坐得四平八稳。薄熙来在重庆说,被黑社会逼得没办法了才打黑,这话实在,也反衬出很多地方,在治官治警、洁身自好上,还差那么点热情。执法是为钱还是为民,这是制度“向善”还是“助恶”的分水岭。

  因而,笔者其实很期待“钓鱼执法”或称“诱惑侦查”能早日获得合法身份,运用在打击职务犯罪等官场或经济大案要案领域,而不是只热衷于编起笼子让小老百姓钻。关于这种制度厘清,须从根上着力,类似上海这种头痛医头、见招拆招,让浦东新区政府去“老子查儿子”,是无力完成这一使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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