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了解,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与《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有很多相似之处,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利用影响力”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之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
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或者索取财物,也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因而在罪名中出现“受贿”二字能够鲜明地体现出本条犯罪的本质特征。
- 上一篇:不劝阻不制止酒驾 同乘者该挨罚
- 下一篇:河南保平安 刑事案件下降两成
相关文章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增加新罪名
- ·析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
-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补充刑法罪名
- ·黄光裕案罪名终确定
- ·黄光裕案罪名终确定
- ·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 ·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
-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二批会展和行业协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
-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专利工作
- ·国家科委关于确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已基本确定北京或缺席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第三批名单确定
- ·广西灵山县确定“灵山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新疆哈密地区知识产权局确定2010年下半年工作重
- ·河南省确定首批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区域
- ·文化部确定文化遗产日主题 要人人参与非遗保护
- ·力拓案迎来关键节点 起诉罪名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