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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党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人民法院工
www.110.com 2010-07-13 09:55

      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阐明了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战略部署,提出了关于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政治原则,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辟分析了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明确了政法工作及法治建设的总要求。面对党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国内外形势的新考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切实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人民法院工作。

    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同志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政治保证。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法院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关键。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把全部工作放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谋划、去思考。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保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

    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司法制度的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理应得到全社会一体遵循。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以法辨是非、以法定纷争、以法促和谐,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工作。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法院工作。要做到“四个更加注重”:一是更加注重推动发展。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通过各种审判和活动,更加自觉地为大局服务,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更加注重保障民生。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既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生活方面的正当权益,又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三是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从有利于遏制犯罪、稳定治安大局、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出发,严格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四是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定为工作目标,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建立行之有效的审判工作政绩考评体系。不仅要以提高结案率、执结率、调解率为目标,更要以止争息诉、案结事了、胜败皆服为目标;不仅要看推出了多少项改革、颁布了多少项规定、办了多少案件,更要看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社会是否普遍认同。按照这一要求,认真总结经验,从实际出发,建立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审判工作政绩考评体系。

    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中国特色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是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目标追求。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既要确保实体公正,又要注重程序正义;既要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要兼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又要注意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根本裁判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科学高效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保障。人民法院要在巩固既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改革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认清基本国情,是推进司法改革、谋划司法发展的根本依据。

    改革必须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改革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倾听人民群众呼声,真正体现人民群众意愿;改革要注重实效,着眼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改革要接受人民群众的评价,根据社会反映和人民群众意见对改革措施及时进行必要调整。

    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司法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自上而下、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确保司法改革方向正确、决策科学、措施协调、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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