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财务人员如果不严格自律,控制住自己的欲望就会贪得无厌,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7月22日上午,曾在北京联华食品
工业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员的郝婕因在担任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便利敛财,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十年。
据悉,今年36岁的郝婕,女,北京市人,大专文化,北京联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出纳员。2000年9月29日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2日,郝婕去了新加坡,2007年6月29日回国当天就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7日,郝婕利用担任北京联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财务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92 156.73元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汇给北京某广告公司,同年3月至5月间,郝婕从该广告公司提现人民币110 000元并占为己有。
2006年4月、6月间,郝婕利用职务便利,在中国建设银行金安支行将北京联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三张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分三次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05 000元占为己有。
2006年4月至6月期间,郝婕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将北京联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四张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共计人民币1 184 000元,存入其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内,并先后五次将人民币1 184 000元提取现金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期间,郝婕曾以回国是回来投案自首为由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其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对此,法院审理认定,郝婕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之构成要件。因此,郝婕的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予采纳。
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郝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郝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根据郝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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