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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法条文规定具体罪名
www.110.com 2010-07-13 09:55

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只规定了量刑,而没有定罪(具体罪名)。比如,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此条规定虽然对犯罪的客观行为(“诈骗公私财物”)进行了描述,但是,对“诈骗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具体应当定为何罪,并没有规定;而对量刑,却有明确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令人不解的是,刑法分则中有个别条文又提到了具体的罪名,比如,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提及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在整个刑法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文对犯罪行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作出具体解释。刑法这种不规定罪名只明确量刑的情况,不利于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法律对犯罪行为定罪,也不利于公民了解我国刑法中具体规定有哪些罪名。

    因此,笔者建议,刑法分则中还应当明确定罪,规定具体的罪名。以刑法第266条为例,可以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江西省乐安县法院 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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