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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因怀孕被辞状告家乐福超市
www.110.com 2010-08-07 11:11

  称其不是劝辞而是主动辞职

  女工称因怀孕而被辞,单位称是其主动辞职而非劝辞。昨日,女工李廷香将其工作单位家乐福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家乐福赔偿生育金及工资11960元,并恢复自己的劳动合同;若未恢复其劳动合同,则赔偿其违约金、生育保险金、工资及失业保险金共计23600元。

  据了解,李廷香于2002年8月到昆明家乐福超市世纪店工作,2007年2月初怀孕,4月离开工作单位家乐褔超市。

  据状所述,原告因2007年3月怀孕反应强烈向单位申请休年假,待她回单位报到时,其领导杨某以“怀孕上不动班就辞职,辞职可以给你办失业保障险”劝辞原告,并当日就让她填写辞职表。事后,原告的失业保险却迟迟得不到办理。9月,原告收到通知到护国路办事处领取档案,但却发现里面的失业证是一本无效的失业证,不能领到失业保障金。于是原告以家乐福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针对劝辞和主动申请辞职这一焦点展开了辨论。据原告方律师王强说,家乐福作为国际性的跨国大企业,按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辞退怀孕女工的,劝辞行为是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原告方于去年4月所填写的一份家乐福超市所拟定的格式辞职申请书,上面没有关于职工怀孕一栏,只有身体不佳一项,原告方无法选择原因,故这一格式申请书是不能作为主动辞职依据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原告怀孕后仍从事长达七小时站立工作,被告方未主动安排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告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申请休年假,回来后其领导以辞职后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让其辞职,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而被告律师杜莎认为,李廷香并非是单位劝其辞职,而是她主动辞职。她提出,原告刚怀孕便提出因其怀孕而不能适应现在的工作岗而要求休年休假,回来上班后就主动填写了辞职申请单。另一方面,原告辞职后,到护国路办事处领取档案,失业证本应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加盖公章方有效,但其却违法将档案袋内的未加盖公章的失业证私自取出,故其已不具备领取失业证的资格。杜律师还认为,原告方无法举证自己是被告劝辞,故被告不能履行诉讼请求。

  据了解,法院在听取控辨双方的证词后,请双方私下做出,若不能达成一致,于一周后给予答复,法院将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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