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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3名村干部挪用公款获刑仍任领导(图)
www.110.com 2010-08-07 11:11

  村口四处粘贴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张、施3人的刑事判决书,以及村民们写给当地各级政府要求撤销他们党内和行政领导职务的公开信。

  3名村官因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30万(涉案金额为70万元),去年10月31日,当地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公开审理,三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然而令人奇怪的是,该判决从去年12月6日开始生效后,王、张、施3罪犯依然行使着他们在党内的领导职务以及选民权利。

  直到村民反映到省政府,当地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才连夜召开会议研究,并于今年1月24日上午宣布对他们作出党纪、政纪的处理决定。

  村民反映

  3罪犯被判刑后依然公开行政

  昆明市宜良县汤池镇三营村委会的王光明、张家荣和施庆朝分别是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大营村民小组组长、宜良县和汤池镇两级人大代表,该村委会治保主任兼林业员、七孔坡村民小组组长;事发前11年来先后担任三营办事处、村委会党总支委员、村委委员和出纳员。

  1月24日上午,几名来自宜良县汤池镇三营村委会的村民向本报反映:上述3名村官在开发阳宗海旅游度假区期间,将村委会七孔坡村民小组的70万元集体定期存单质押为王光明私人贷款30万元,两年后,才将70万元存单和利息收回入账。去年12 月6日分别被宜良县人民法院以(2007)宜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3名罪犯如同一切都没有发生过,仍旧在各自的领导岗位上公开行使自己的职权。

  据反映,当地广大村民们认为,上述3人已经犯罪,他们已不具备带领广大村民共同致富的领导资格,如果继续让他们主政,只能影响到共产党员和村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据此,三营村委会村民多次向当地各级党委和政府反映,要求撤销3人党内外一切职务,但有关部门迟迟未就此事向广大村民积极作出回应,他们只好向昆明市和云南省政府以及相关各部门进行反映。

  “我们始终弄不明白,按照《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送劳动教养的,自判决书或者劳动教养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随即终止。可王光明、张家荣和施庆朝3罪犯竟然在法院判决生效一个多月中,依然行使着他们各自的权力,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一村民不解地说。

  连夜处理 3村官被停职

  1月25日上午,记者刚一进三营村委会就见到村口的电线杆、候车点、公告宣传栏和民居的墙面上四处粘贴着宜良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王、张、施3人有期徒刑3年,分别执行缓刑5年、4年和3年的刑事判决书,以及村民们写给当地各级政府要求撤销他们党内和行政领导职务的公开信。

  为弄清村民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记者先后走访了三营村委会所辖的大营、七孔坡和施家嘴三个村民小组的部分村民。被采访的10余位村民中,多数人表示,由于被判刑的3罪犯都是执行缓刑,他们大家都担心向媒体提供情况会在日后遭到打击报复。因此,他们与媒体记者的谈话都比较隐蔽,其中的两三人则欲言又止,经再三追问后,他们干脆撇下一句话———不知道,随后,行色匆匆地离去。

  “我今年60多岁,已经是等死的人了,难道他们能把我吃掉!来来来,到我家吧,你们要找什么人,我去帮你们请!”还是一位胆子比较大的老大妈将记者让进屋。在这位热情的老人张罗下,不到10分钟,她家那个拥挤的小天井里很快坐满了七八位男女老少。

  一位中年妇女称,此前,村里有一位老头经常到上面反映王光明的事,结果王光明借老人儿媳妇找他盖章办驾驶执照时,曾公开通过其儿媳妇向老人传话说:“告诉你爹,少跟他们(其他村民)瞎起哄,再这样闹下去,我就要收拾他了!”

  一村民说:“你们早几天来就好了,由于我们23号那天到省上反映王光明他们被判刑还担任村领导的问题,在一位省领导亲自过问下,县上和镇上在当天晚上就来了很多人研究处理这三个人的问题,24号上午就当众宣布开除了王光明和施庆朝的党籍,并停止了他们三个人的村干部职务!”

县人大代表

  “罪犯还行使选举权不可思议”

  更多的村民主要反映了三名罪犯在被判刑后依旧在主持村委会和村小组村务的问题。

  其中的一位县人大代表称,王光明、张家荣和施庆朝从被判刑后到1月24日被宣布党纪、政纪处理的前一天,始终没有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依然行使着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组长职权。在判刑一个多月中,先后主持和安排过村委会副主任召开了村党总支和村委会的会议,其中规模比较大的会议共有三次,同时,还在去年12月25日后参加了镇长和镇人大主席的换届选举。在这些大大小小的会务和繁琐的村政事务活动中,身为罪犯的他依然和从前一样,在很多公开场合,人们依旧管他叫“王书记”和“王主任”,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过。

  就在镇上开会期间,“王书记”还被安排作为联络三营村委会和草甸村委会一个村民小组代表的临时负责人。

  “见到身为罪犯的王光明还能行使选举权,我觉得很新鲜,同时也感到有些不可思议,不过这样的事情,我们作为本地人,当然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位县人大代表如此描述她当时的内心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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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随后还从前三营村委会副主任(现为村委会主任)陆升口中证实,从王光明被判刑到被宣布开除党籍、停止村委会干部职务约1个半月的时间内,确实在行使着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领导的职务;张家荣和施庆朝也仍然没有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

  汤池镇

  “忙开两会未及时处理”

  在汤池镇政府,记者见到了该镇党委开除王光明和施庆朝党籍的两份处分决定。一份上写着:经县人民法院2007年12月6日审理查明,2004年9月,王光明因个人在昭通修路资金不足,与七孔坡村民小组组长张家荣、村两委委员、出纳施庆朝商量后,以七孔坡村民小组和张家荣名义,用村小组70万元存单质押,从汤池信用社贷款30万元用于个人工

  程开支。到2006年10月11日,王光明偿还了本息共计343084元。案发后,王光明和施庆朝主动认罪,对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法院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王光明和施庆朝有期徒刑3年,对王光明缓刑5年,刑期从2007年12月6日至2012年12月5日止;对施庆朝缓刑3年,刑期从2007年12月6日至2010年12月5日止。

  而另一份则注明:根据《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汤池镇党委讨论后报请县纪委、县纪委常委会于2007年1月23日讨论同意,分别给予王光明和施庆朝开除党籍的处分。

  问及该镇副镇长张明华当地党委和政府为何让3名正在的村官非法行政一个多月时,他说,当时党委和政府并不知道他们被判刑的问题,知道以后又忙于召开“两会”,才没有时间及时处理此事。

  汤池镇人大主席表示,三营村委会包括主要领导在内的3名官员由于触犯刑律,已被法院依法判刑,当地党委和政府已及时开除了王、施两人的党籍,免去王光明的党总支书记,同时还停止了他们3人在村委会的行政职务。由于其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是通过村民代表选举出来的,政府无权免除,只能暂时停止。下一步,他们将协同公安、司法组成工作组与村两委成员交换意见,走访所有村民代表,走访重点群众,充分了解群众意见,初步形成大体领导班子的方案。

  律师说法

  严重违反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

  就此,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律师认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罚条例,作为一名党员涉嫌犯罪,在判决之前就应当由乡镇一级党委立即向上一级党委上报批准开除党籍。根据相关的需要对人大代表的批捕,也必须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决议。人民的代表应该是优秀的人,在判决生效后,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那么行为人就根本不能再履行人民代表的权力,判决生效后,犯罪人还依然行使其行政权力,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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