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东方网 作者: 日期:09-01-10
2008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逐步统一”案件裁判标准,但没有给出这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表。
中国政法大学学教授阮齐林指出:“最高法要统一死刑裁判标准不会是一个类似模具那样的标准,将每个案子都放进去套一套,看是否要判处死刑。”
最后的机会
2008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其中,将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备受关注的死刑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上,“将逐步统一”。但最高法没有给出这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表。
在这个节骨眼上,广受关注的死刑犯孟超,被很自然地与最高法统一死刑裁判标准联系起来。此时,孟超的卷宗已经送往北京,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这是留下孟超性命的最后机会。孟超的父亲借住在北京的亲戚家里,外出的唯一事由就是联络律师或者跑动各种关系。虽然儿子已透支他的愤怒和痛苦,但他不放弃苦苦奔波,以求得儿子免于死刑。
孟超在18岁生日后的第18个小时,因为和女班主任的一段恋情,出手杀死了自己的同学何小厉(化名)。事发被捕后孟超承认,这次“教训”何小厉的事情是经过预谋的,但导致他萌生杀意的是女老师向他“诉苦”,说何小厉多次骚扰她。孟超直至被羁押看守所后,才从律师那里得知,他疯狂爱着并一心想要保护的女老师,其实早已和何小厉确认恋爱关系。
事情全然不像他想的那样,无论是当初保护“心上人”的神圣感,还是对“教训”何小厉后果的估计。恍然大悟的孟超开始在狱中忏悔和自救。他每天写忏悔书,细致地向律师回忆他和女老师交往的前前后后,协助他们搜集证据。他悔罪,透过法律途径向何小厉的父母表示,愿意做他们的儿子替何小厉侍奉终老。
“以往经历良好、悔罪态度好、积极向受害人赔偿,这些都是法律上规定的免于死刑的酌定情节。”当时孟超的辩护律师对老孟说,他估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判处孟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少能保住命。
然而,律师和孟超的家人过于乐观了。2008年4月23日,贵阳市中院对孟超案作出一审,孟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死刑和死缓,一字之差,却有生死之别。老孟后来遍寻贵州省的名律师,在时委托了省内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曾伟雄。
曾伟雄对本报记者说,他分析了孟超案的一审辩护意见,律师提出了两个关键点:其一是孟超班主任在整个事态发展中起的作用;其二是孟超行凶时刚满18周岁。曾伟雄认为,一审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差错,自己在二审辩护中除了再次强调这两点,还特别强调了一个司法背景: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正式提出“少杀、慎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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