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 日期:08-02-26
二00五年,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徐建律师曾在召开的全国律协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议案,得到包括全国律协朱洪超等五位副会长在内的全国一百零五名律师代表的附议(附件一),大家一致认为:《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为强化部门管理而淡化服务意识,将律师会见室等同于家属会见室,设置玻璃和金属防护网,安装对讲器进行监听,给律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严重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的合法权益,应当拆除。
去年,新的《律师法》颁布了,新法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附件三)这一部颁规章有关条文明显与全国人大通过的《律师法》相抵触。因此,徐建律师建议:全国律师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应该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取消看守所的隔离网及免提电话,使广大律师与公检法人员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使用同样的会见室,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律师法》的全面实施。
附件一:
关于要求公安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拆除会见室隔离网的议案
根据2000年7月26日建设部、公安部关于批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将原规范中“律师会见室应用金属栅栏分隔”修改为“律师会见室和家属会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基于这一规定,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看守所陆续为律师设置了会见室,并用玻璃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隔开,双方只能通过电话机通话,并附有监听设备,这对律师会见被告、调查取证造成了极大不便。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
一、根据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看得见、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公安部、建设部的规定(见建设部公安部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建标[2000]165号)的通知有悖上述国际法的准则。如果外籍犯罪嫌疑人披露到国际上,将有损于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在人权保障上受人一柄。
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赋予律师会见被告及调查取证的权利。看守所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将二者相隔离,使双方无法正常会面与谈话,律师调查取证无法正常进行且被监听,妨碍了律师依法履行其调查取证之权利,也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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