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日期:07-07-31
新中国学经过30年的研究发展,已初步建立起有自己特色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学理论体系,完全照搬、抄袭他国刑法学理论的做法并不可取。德国、日本刑法学理论固然精密,但其本身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在借鉴时应有所扬弃。立足本土,充分认识和了解中国国情,尊重中国法文化传统与现实政治法律制度,学习借鉴他国先进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学理论,进而实现刑事法治正义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学理论,才是当代中国刑法学研究发展的正确方向。
自清末西学东渐以来,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日益受到西方社会科学的深刻影响。其中,发端于欧洲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对中国的影响更是到了无与伦比的程度。就刑法制度与刑法学而言,延续了数千年并一度对世界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封建中华王国的刑法制度及其理论,随着满清王朝的覆灭而成为明日黄花,代之而起的是掺和着西洋或东洋刑法思想的刑法制度的诞生。
及至新中国成立之后,民国时期几经反复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与学说又因为阶级斗争的需要而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前苏联的刑法制度与刑法学则被直接移入中国。虽然因为政治历史原因而曾经使中国刑法立法和刑法学研究在30余年的时间里基本停顿,但是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复兴,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刑法学研究在过去近30年中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刑法立法的繁荣已经造就了较为完备的刑法制度,而且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也逐渐形成。在此种背景下,中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思考出现了若干新的动向。
一方面,有些中青年学者不满足于中国当前刑法学的研究现状和刑法学理论的不成熟,主张彻底扬弃来源于苏俄刑法学的四要件构成理论,直接引入德日刑法学犯罪成立的三要件理论,并在此基础上重构中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有些学者认为现行中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无大碍,完全可以在体系内进行完善性研究,没有必要彻底推倒已经建立起来的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
毫无疑问,这些关于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思考虽然学术立场有所不同,但都是极具使命感的有识之见。此种不同学术立场的观点之争既打破了刑法学研究的沉闷局面(中国刑法学研究实在太缺少学派之争了!),又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与发展方向问题,这就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究竟应当向何处去?对于此一重大问题,应当引起中国刑法学人的热切关注。这里,我仅发表以下未必成熟的几点个人看法:
第一,中国刑法学研究及其理论体系的构建,应当符合我国国情,应当具有中国特色,完全照搬照抄他国刑法学理论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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