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事动态 >
我国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万元将立案
www.110.com 2010-08-16 17:48

来源:新华社 作者: 日期:10-05-19

  最高检、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高检院、公安部于2001年和2008年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为此,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

  根据修正案增加的罪名,此次新制定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资助恐怖活动案,虚假破产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法运用资金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 8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1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的内容,没有修改

  ●13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的规定予以制定或修改

  ●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刑法的规定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

  ●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

  亮点1 恶意透支偿清可不究刑责

  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解读:“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亮点2 新增“资助恐怖活动”规定

  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解读:“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