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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和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www.110.com 2010-08-16 17:48

来源: 作者: 日期:07-07-10

2006年12月,高检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专门指导性文件。为使刑事司法政策在更好地得到贯彻与落实,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当前基层检察院的执法状况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应从以下方面予以理解把握与运用。

一、全面理解,防止偏差。要认真学习《意见》,准确、深刻地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与原则,转变执法观念,充分认识到宽与严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摒弃长期以来,受严惩犯罪的高压氛围及一些部门欠科学的考核导向的影响,而形成的“严打”惯性思维,以致在办案中不能准确地把握宽严相济的执法尺度,担心承担打击不力以及放纵犯罪的责任,将危害性不大的、情节轻微的,如滥伐林木、邻里纠纷引起的、可调处的故意伤害案件,以及未成年在校生偶犯、初犯等案件,不适当地采取了最严厉的,简单地一捕、一诉了事,误认为“严”一些不受批评,而“宽”得不好则受指责。

二、准确把握“严”的重点与“宽”的范围,防止宽严不当。要全面分析当前的犯罪状况,对严重和轻微犯罪要严格界定,以体现“严打”的重点和精度。一方面,理解“严打”的重点: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二是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三是贪污贿赂、渎职侵权,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放纵制售伪劣商品,征地拆迁、资源审批等工作中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等。对于这类犯罪,应当适用“严打”刑事政策,从重从快,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另一方面,要理解“宽”的对象范围:一是从实施犯罪的起因与相互之间关系看,主要是发生在亲友、邻里与同学之间的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二是从犯罪主体看,一般应当是未成年人、在校生、聋哑人以及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高龄老人等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三是从法定刑罚上看,一般应当是过失犯罪或中情节较轻,依法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案件;四是从法定情节上看,具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的;五是从犯罪形态与有无前科劣迹上看,应是一般偶犯、过失犯、防卫或避险过当犯罪等。对于这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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