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酒后发狂杀人 犯罪未遂被判四年
www.110.com 2010-08-16 17:49
来源: 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作者:周静 李晓明 日期:10-01-23
叶某患有情感障碍,躁狂发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喝酒之后情绪更为激动,新仇旧恨涌上心头,找到曾有心结的余某就想寻仇,用菜刀砍向余某致其(偏重)。检察院指控叶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在诉讼过程中,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叶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余某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4215.64元。
经审理查明,叶某认为本村村民余某曾说其坏话,侮辱其人格,平时在一起呆着、玩牌,余某总骂叶某,说叶某是“王八”,叶某觉得一直憋着一口气出不来。2008年12月13日晚上,叶某喝完酒,想揍余某一顿,当时余某在邻居家与人闲聊,叶某进屋什么也没说,用菜刀砍向余某头部,砍了3刀,欲将余某砍死,造成余某鼻部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十级伤残。
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叶某患有情感障碍,躁狂发作,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叶某的残疾人证证实,其为精神残疾二级。
法院认为,叶某为泄私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叶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由于叶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叶某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鉴于叶某患有精神疾病,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叶某致被害人轻伤后果,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依法对其。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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