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事动态 >
盗窃损毁移动窨井盖可追究刑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8-16 17:49

来源: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作者: 日期:07-07-18

《徐州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9月起实施
擅自收购窨井设施的,最高可处10000元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记者 骆耀明 实习生 郑冬丽)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窨井设施完好,维护公共安全,我市制定并将于9月1日实施的《徐州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首次对偷盗窨井盖和私自收购窨井设施提供了处罚依据。

  据了解,我市现有的窨井设施分别属于电力、通讯、燃气、热力、给水、排水、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18家责任单位,共有各类井、阀门井、污水井、雨水井及其井框、井盖等设施近20万个。据市政养护部门不完全统计,我市每天丢失、损坏的窨井设施都有十几个,最多时每天丢失的窨井盖上百个。这不仅给窨井设施产权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会给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

  新出台的《窨井设施管理办法》首次对破坏窨井设施提出了处罚依据。其中规定,碎裂、废旧窨井井盖、井框,由产权单位统一回收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承运碎裂、废旧井盖、井框时,应当查验出售、托运单位出具的相关产权单位的证明和清单;无产权单位证明的,不得收购、承运。收购人、承运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托运单位的名称,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收购、承运的时间。登记资料应当每月向公安机关备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承运无产权单位证明的窨井设施的;无登记资料的;登记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登记资料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罚款。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窨井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故意损毁、擅自移动窨井设施,除依法赔偿损失外,市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损毁、移动窨井井盖,构成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