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 日期:07-11-07
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布了《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专家分析,此种变更可能使商业受贿罪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企业、公司人员扩大到医院等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两高”此次对刑法名进行调整,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做出的。调整后的新罪名于11月6日起施行。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对医院工作人员采购药品收取回扣的行为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就意味着医院工作人员在药品、器械采购中的收受贿赂行为也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这些收受贿赂行为包括医务人员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
专家指出,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
部分新增罪名和取消罪名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虚假破产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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