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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轻微刑事案件也适用人民调解
www.110.com 2010-08-16 17:49

来源: 作者: 日期:07-10-23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今日安报报道:(记者 赵蕾)在洛阳市,人民不仅仅适用于民事纠纷,在轻微的刑事案件中,人民调解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昨日,记者从洛阳市司法局了解到,洛阳市涧西区综治委、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指出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侵害人与被害人自愿选择和解,经人民调解组织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检察机关会依法作出从宽处理。

  这里所说的轻微刑事案件是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度较低,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定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附加刑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案件。《意见》规定,这类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以依法合理、平等自愿为原则,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并且应具备四个前提要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被害人(单位)无异议;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有可行有效的帮教条件。

  委托人民调解案件的选定由检察机关负责,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依据适用条件进行审查,若适用人民调解,应告知案件。对涉案双方自愿和解的,由承办检察官指导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并向区民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案发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有关案件民事部门材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调解,承办检察官应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对调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对自愿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调解协议的正当性和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就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进行确认。

  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之后,应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对案件处理的书面意见》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等书面材料,经区民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移送承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依据调解情况作出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相对不起诉或在提起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判处的处理决定。若在规定期限(15日,经提请可适当延长)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终止调解程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3日内出具“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检察机关及时恢复诉讼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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