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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发生之原因分析
www.110.com 2010-08-16 17:49

来源:河南法院网 作者: 日期:07-09-30

每一起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都会让人震惊,案件纠正后处理相关人员,又会让人扼腕叹息。刑事错判案件屡屡发生的现实,已向我们昭示,加强对刑事错案的研究,探寻错案背后的东西,分析错案酿成的原因,用以指导审判实践,已变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涉及到具体案件,不会正确运用“两个基本”认定事实,这是导致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

    同一个刑事案件,不同的法官或不同审判级别的法官会形成不同程度的内心确信,有的认为确实充分,足以定罪;有的则认为案件诸多疑点没有得到合理排除,认定犯罪证据不足。可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这种分歧,在审判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但并没有引起我们重视。这个问题恰恰说明了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尚待厘清,也说明了我们从事刑事审判的人员在实践中还没有学会如何正确把握“两个基本”的判断方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建立在证据相互印证的基础上,如果出现证明据矛盾,尤其是重大的矛盾,则可能导致印证不足,而使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因此,为了有效实现证明目的,我们必须学会合理地解决矛盾。应对矛盾的方式和方法主要包括有效地排除、合理地解释、充分地证明,以及适当地容忍这四个方面。

    1、有效地排除矛盾。这是解决证据矛盾的主要路径与方法。可以说,证据调查的过程,就是不断去伪存真,排除矛盾的过程。例如,各种证据指向,但其本人否认,并称当时不在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即利用已掌握的证据进行政策攻心,突破心理防线使其认罪。这就解决了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矛盾。这是通过排除矛盾构建确证事实。另一种情况是通过排除矛盾消解已建构或拟建构的事实。如杜培武冤案中,虽然有证据指向杜培武,但在作案情节、作案工具等问题上存在重大矛盾。这一矛盾,只到真凶发现,才得以排除,原认定事实被证伪,同时新的案件事实被确认。为了深入地排除矛盾,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要平等地对待矛盾各方,避免先入为主地确定排除对象。目前,我们的刑事审判中很多办案人员都有一种思维定势:被告供词与矛盾,一定是被告供词虚假;鉴定结论与人证发生矛盾,一定是人证有误,因为鉴定是科学证据。如此不平等对待不同的信息源,先入为主地确定排除对象,就会使调查、认证人为地趋向于某一方向,乃至以假为真,以真为假,甚至导致冤案错案发生。二是排除证据矛盾所采用的手段必须适当、合法,禁止采用违背诉讼规范和证明规律的方法去排除矛盾。不适当、不合法的方法,如在人证调查中,采用指供、诱供、逼供等手段,使被调查人不得不按调查者的意愿提供陈述或作出供述,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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