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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非法倒卖火车票案 (2007)京铁刑初字第41号刑
www.110.com 2010-08-16 17:53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日期:07-09-30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京铁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付小红,女,24岁(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欧庙镇刘庄村2组;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羁押,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汤军华,男,28岁(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欧庙镇刘庄村2组;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羁押,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铁检刑诉[200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小红、汤军华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18日,并依法适用,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小红、汤军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汤军华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中裕大厦西新隆商场内,交给被告人付小红北京西至重庆1389次硬座车票38张(每张票面价值为人民币194元,共价值人民币7372元),由付小红以每张250元(共计人民币9500元)的高价向旅客杨某出售,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车票已全部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小红、汤军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宏浩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起赃和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火车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小红、汤军华以牟利为目的,合伙非法倒卖火车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予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小红、汤军华犯倒卖车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小红、汤军华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涉案车票全部起获并已二次出售,未给社会造成更恶劣的影响,故对付小红、汤军华酌情。对被告人付小红、汤军华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小红犯倒卖车票罪,判处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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