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之窗 作者:陈加华 日期:08-06-12
28岁的南安男子小梁在泉州市区田安北路某银行ATM机上,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就顺手将卡里的1.2万元存款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昨日,丰泽区检察院以,对小梁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轻微
免予刑事处罚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17日下午,小梁转走别人卡里的存款后,又取出800元现金,随后将银行卡丢弃。一周后,小梁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丰泽警方刑拘,后变更为。小梁这种行为,到底定什么罪,是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这起案件引起司法界的争辩。此案被誉为泉州版“许霆”案(详见本报5月7日报道)。
此前司法界及学术界对这种案例的性质认定一直存在上述不同看法,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同一类行为判决不同罪名的案例。本报报道见报当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据此审理后认为,小梁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系临时起意,情节轻微,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检宽严相济的轻缓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决定对小梁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免予刑事处罚。
三种情形
检方可不起诉
该案主办检察官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形,检方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这三种情形分别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据介绍,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方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时,检方可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几种情形,检方可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查清的,也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称为存疑不起诉,但如再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仍可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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