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张青松 陈瑞华 日期:10-07-01
“程序性辩护”正向刑辩律师走来
两个规定为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提供了非常详尽的依据,律师的辩护空间由此增大。但是,证据规定内容的全面、复杂,也对律师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必须下功夫学习、理解每个法条背后的法理和立法精神,才能驾驭之,才能实现真正的程序性辩护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将被绝对排除。”北京刑辩律师张青松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证据采集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没有经过鉴定确认的井中干尸、一直不见踪影的所谓被肢解的剩余尸体、同现场勘查高度一致的创造性口述……这些存在重大缺陷和疑点的、口供曾成为赵作海故意杀人罪的铁证。“类似冤案的根源在于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环节对证据把握的不严谨。若之前就有两个证据规定,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若之前就有一套明晰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体系,刑辩律师也得以运用程序性辩护为当事人维权。”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律师韩嘉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在近期有冤狱出现的情况下,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显得及时而有意义。而韩嘉毅所说的程序性辩护,其实也是两个证据规定为刑辩律师带来的新空间。
“程序性辩护,也可以说是进攻性辩护、反守为攻的辩护,其以攻击控方的证据、取证手段的违法,来达到要求法院宣告控方证据违法、无效的目的。”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向记者解释。在他看来,两个证据规则为辩护律师提供了程序辩护的手段、根据,程序辩护有了操作方式(何时提出,如何承担证明责任、如何反驳控方),辩护律师的程序性辩护首次有了现实的基础。
刑辩律师辩护空间增大
在五部门就两个“证据规定”答记者问过程中,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相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增加了诸多新内容。对于没有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等等,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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