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梓臣 日期:08-02-18
[摘要]在立法的定罪过程中,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时,有时会出现不恰当的评价,重合评价就是其一。对重合评价的内涵及误区分析,确立禁止重合评价原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重合评价;误区;立法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是其主要的机能之一。在立法上如何定罪,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如何评判,是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刑罚适用是否恰当、公正,因而是至关重要的。本文试就重合评价的有关问题略加探究,以求共识。
一、立法评价的内涵
凯尔森指出,法律规范之可被适用,不仅在于它由机关所或由国民所服从,而且还在于它构成一个特定的价值判断的基础。这种判断使机关或国民的行为成为合法的(根据法律的、正当的),或不法的(不根据法律的、错误的)行为。这是特定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1]也就是说法律是一种评价的标准。立法评价是指立法者对行为的价值评判。
评价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客观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一种人与事物之间需要和满足的相互作用关系。客体是否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要经过主体的评价,主体对客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标准不同,评价的结果也不相同。在刑法规范内容上,立法者对定罪的标准不同,导致结果就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轻与重的区别;从刑法规范之外讲,如果不同主体依据不同标准,也会对刑法规范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得出不同的结论。下文即将展开的重合评价,是刑法对犯罪的价值判断;而重合评价的禁止原则又是对刑法进行价值评断的结果。
二、重合评价的界定
重合评价,是指对应当作数罪、数次评价的犯罪行为作一罪、一次性的评价。它不同于重复评价,重复评价是指对同一行为在同一个过程中作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性质相同的评价;更不同于分割评价,分割评价指的是将本应作一次性评价的一个行为,分割为数个行为,作数次评价。后两者导致“罪责的扩大”,有时会不恰当地加重行为人的,而重合评价,往往在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导致“罪责的缩小”,尽管从最终对行为人的处刑而论,重合评价有时导致不当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时则没有。具体说来,重合评价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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